信貸保險

信貸保險是利用對投保人普遍收取的保費來預防和補償個別投保人的信貸損失的一種保險業務。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美國、英國和德國的一般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國際信貸保險業務,但業務量很小。在那時及其後的一段時間裡,資本主義世界政治經濟狀況很不穩定,進口限額制與外匯管制普遍推行,國際貿易中出口信貸的風險增大。為了解決出口信貸風險增大的問題,促進出口貿易,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先後成立了專門的信貸保險公司,如德國在1917年成立了經營信貸保險業務的海爾梅斯保險公司,英國專門從事對外貿易資金融通的英國貿易公司於1918年成立了信貸保險公司,美國和法國等國先後成立了信貸保險公司。

信貸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對出口商在一定時期內供貸的信貨可能遭受的損失進行保險。這種信貸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保險金額一般最高為信貸總額的75%,保費根據信貸額大小和進口商的信用狀況而定。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因其債務人未到期付款,或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未償還全部欠債而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索賠和賠償應在損失發生後的短期內進行。信貸保險的出現應能起到推動出口的作用,但是,在30年代後,資本主義世界的危機頻繁,工商企業大量倒閉,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不足以彌補其賠償的損失。私人保險公司被迫提高保費費率,又使得外貿企業的投保大量減少,而投保對象的減少,勢必使私人信貸保險業趨於萎縮。因此,私人信貸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與業務狀況已不適應危機頻發的局面,起不到促進出口的作用。在這種情形下,信貸保險業就從私人擔保階段進入了國家擔保階段,即由政府直接出面成立國家保險公司,經營信貸保險業務,或者指定原來的私人保險公司代替國家經營信貸保險業務,一切損失與虧損則由國家財政負擔。繼英國於1919年成立國家 “出口信貸保險局” 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在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先後建立起國家信貸保險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國家又加強或恢復了這些信貸保險公司,如聯邦德國的海爾梅斯出口信貸保險公司1932年曾代理德國政府經營信貸保險業務,1949年又得到重建加強。瑞士政府於1934年成立了 “出口風險保證部”,法國於1946年成立 “法國外貿保險公司”。美國雖然沒有專門的國家信貸保險機構,但實際上出口信資保險業務均由美國的對外貿易銀行——進出口銀行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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