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規模、設計標準及有關要求
縣汽車總站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04)規定的一級車站的標準進行建設,即主站房3600平方米以上,客運公司專線辦公室440平方米以上,停車場及站內通道20000平方米以上,發車位24個以上,1960平方米以上,附屬建築4160平方米以上,其他場地(計程車、公車停靠站、綠化用地等)5600平方米以上。建設方案的設計由投資方負責,報縣政府審核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設計方案必須具有前瞻性,符合交通部頒布的一級車站的質量、容量、技術、服務標準要求,並通過國家一級站建設標準驗收,投入運營後取得二級以上客運經營許可證書。
三、規劃條件
縣汽車總站項目建設規劃條件按照縣建設局出具的信建規設[2011]004號《規劃條件通知書》執行,即:容積率A塊≤2.5,B塊≤1.0;建設密度A塊≤40%,B塊≤40%;綠地率A塊≥30%,B塊≥20%;建築限高A塊≤60米,B塊≤60米;停車位A塊≥250個。
四、土地權證
縣汽車總站建設項目宗地面積70畝,分A、B兩宗地塊,其中A地塊20畝為經營性用地;B地塊50畝為汽車站用地。宗地通過掛牌方式出讓,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其中B地塊的使用年限為30至40年。
五、產權歸屬
縣汽車總站竣工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後,經營期內投資方不得擅自改變汽車總站的用途。除經縣政府同意外,不得將汽車總站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如轉讓,同等條件下縣政府有優先受讓權)。經營期限屆滿後,縣汽車總站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及設施設備由縣政府無償收回。
六、經營期限
縣汽車總站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縣汽車總站的站(場)經營權依法許可給投資方,許可期限為30至40年。經營期限屆滿後,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重新許可時,投資方在同等條件下可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