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安全門

近期關於銀行業務的安全問題引起了持卡人的廣泛關注,關於“信用卡該不該設密碼”問題的討論已經從商務規則轉移到信用本身。在中國加快溶入市場經濟的進程中,消費者的誠實守信需要通過積累得到確認,而提供信貸服務的銀行自身信用更需要得到保障,而不是僅僅依靠有霸王條款之嫌的單方面強勢牟取豐厚的利潤,公平公正的監管機制不能總是遲到大師穿越秀。

事由

偽卡順利盜刷卡主3萬餘元 刷卡單簽名竟非卡主名字
2011年12月18日,廣州市民王先生的中銀信用卡被盜刷了3萬餘元,事後王先生出具了有效證據證明盜刷事實,並於2012年1月31日聽從銀行建議先行對3萬餘元的爭議交易進行了還款。一直等到2月10日,中國銀行爭議調查組的爭議處理結果卻是“由於是憑密碼消費的交易,因此中國銀行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2月21日,王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卡片明顯是偽造的,連簽名也不是我的名字,這樣的盜刷損失銀行理應負責”“中國銀行未能對犯罪分子偽造的信用卡進行有效識別導致我的信用卡被盜刷,很明顯這是他們的責任,但是現在卻要我來承擔損失!”中國銀行既未有效保障信用卡用戶的用卡安全,發生風險後居然還要將責任推給用戶,考慮到自己當前掌握的有力證據和中國銀行方面的消極處理態度,王先生稱不排除將和中國銀行對簿公堂,討回損失。

霸約

乎所有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中都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也就是說,交易時只要使用了密碼,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發生的損失銀行概不負責,一旦犯罪分子偷窺了你的密碼,那就是非常危險的事了。如果客戶使用密碼加簽名的雙重方式呢?“由於使用了密碼,商家核對簽名的壓力就小多了,銀行的安全壓力也減小,而這些壓力會轉移到持卡人身上”這位人士表示,如果雙重保護的卡被盜刷了,毫無疑問個人有責任,因為密碼泄露了,商戶在核對簽名上要承擔多少責任,很容易扯皮。
央行頒布的《銀行卡管理條例》中,明確要求收單商戶負擔起核對信用卡簽名的責任。“僅憑簽名消費的信用卡丟失或被盜後,容易被人冒刷,但由於不用輸入密碼,所以不存在密碼泄露的情況。同時由於不是本人簽字,在追究責任時,筆跡專家很容易就能分辨出真偽,在確認不是本人簽名之後,責任就轉移到了刷卡的商家身上。商家將承擔一定損失,個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而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為銀行無法識別信用卡是被盜刷還是道德風險,而憑密碼消費交易的保密級別明顯比僅憑簽名消費高得多。對後者交易模式,由於從來不用輸入密碼,所以不存在密碼泄露的情況”。

觀點

業內人士爆料:信用卡不設密碼更安全
2012年2月22日,一條有關信用卡安全的微博在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這條題為“信用卡不設密碼更安全?”的微博稱,廣州一市民信用卡未離身,被盜刷3萬餘元。銀行說:憑密碼消費的交易,他們不負責;但若未設密碼,可賠償部分損失。原來,大部分銀行的“失卡保障”服務,僅針對非密簽名信用卡有效。即信用卡被盜刷,通過筆跡鑑定認定是假簽名,商戶和收單機構將擔負大部分責任。
有網友表示,曾就信用卡是否設密碼徵求過律師意見,該律師稱,持不設密碼,只要消費憑單不由持卡人簽署,而且沒有重大過錯,持卡人就完全不需要為盜刷負責。銀行方面希望設定密碼,是因為可以把原本該由銀行承擔的風險轉嫁給用戶。
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潘永明律師曾經辦理過類似的案例,因為銀行與信用卡持卡人之間成立的是一種由銀行授信、在一定額度內,允許持卡人刷卡取現或者消費的契約關係。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儲戶身份標誌,只有在三者一致時,才能允許交易。不管盜卡者如何取得卡號和密碼,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允許銀行卡、卡號和密碼三者不一致的情況下交易,導致冒領發生,這表明銀行的交易安全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同時銀行卡的造卡程式也存在安全漏洞。這類事件時有發生,在杭州也已經有法院的生效判例,通常都是由銀行來承擔責任。如果市民遇到類似的遭遇,應儘快報案。同時也要保存好自己在杭州、卡也帶在身邊的證據。

訴案

案例一、簽名信用卡被盜刷 超市賠償部分損失 因為未謹慎審核簽名
2009年底的一天,南京市民黃某的一張銀行信用卡被盜且卡未加密。事後證實,小偷在一天之內在這家超市消費過四筆,總計8800多元,除第一筆消費中小偷將黃某的名字簽錯外,後三筆消費他都簽對了名字。

2011年8月底,黃某將這家超市起訴到白下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庭審中,超市卻認為黃某應將其信用卡的發卡行也列為被告,因為黃某與銀行建立了儲蓄關係,而超市不過是銀行的特約商戶,黃某信用卡被盜刷應該找銀行,超市不存在過錯,雙方在庭上僵持不下。
法官說法:法院認為,小偷在第一筆消費時的簽名明顯是錯的,普通人完全可以輕易辨認,而超市工作人員卻沒有謹慎審核,所以超市應承擔主要過錯。另外,黃某作為持卡人,也該妥善、謹慎保管信用卡。沒設密碼的信用卡被盜刷,他自己也有一定過錯。最終,法院綜合各方因素,判決被告超市賠償黃某3100多元。
案例二、加密簽名卡被盜刷 這家商戶賠償70% 因為未仔細比對簽名
2010年5月7日晚上,句容市民陳某發現錢包被盜,其中有身份證和信用卡。5月8日上午,陳某辦理掛失業務時發現一張加密信用卡被盜刷7000多元,隨後報警。陳某事後與商店協商幾次都沒結果,就將這家商店起訴到法院。本案中,持卡人預留簽名是“陳某”,信用卡上也有持卡人姓名的拼音,但簽購單卻是“李某”,商店員工沒有發現這種明顯不符的情況,所以過錯顯而易見,應承擔主要責任。此外,主審法官也認為陳某沒有在丟卡的第一時間掛失,也有一定過錯。最終經調解,被告商店同意承擔70%左右的損失。
法官說法:雖然商家不可能對每個客戶的身份都嚴格審查,但必要的審查義務卻不能缺失。“信用卡上預留的簽字與銀行留有的印鑑性質不同,商戶沒有專用檢測設備,也沒有筆跡鑑定專家的能力。”法官稱,這種情況下,如果小偷偽造簽名,收銀員也很難認定這是冒充別人刷卡,特約商戶可能就不會承擔太重的責任。
案例三、身處危險狀況無法保護自己的密碼 屬於不可抗力範疇
2011年8月,北京市民劉女士的信用卡出現了2萬餘元的欠款,因銀行多次催收,劉女士也沒有還錢,銀行起訴至西城區法院,要求劉女士償還欠款本金、利息及滯納金等。
劉女士對此辯稱,信用卡的透支消費不是她本人所為。當年8月9日,她在雲南昆明旅遊時遭遇團伙詐欺,為了證明自己清白,在對方逼迫和詐欺下,說出了銀行卡密碼,錢包、手機和相機也被盜走。事發時身處危險狀況,根本無法保護自己的密碼,屬於不可抗力。應按照法律規定,部分或免除她的責任。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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