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網際網路將現實空間的社會關係置人了虛擬空間,打破了傳統社會關係的格局,產生了眾多的紛繁複雜的新型社會關係,這使得民法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多了一塊史無前例的新內容。伴隨網際網路而產生的新型社會關係,民法能調整哪些,不能調整哪些?不能調整的怎么辦?因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是否有能力調整網際網路中的社會關係?網際網路秩序與規則應當怎樣建立?怎樣制定調整網際網路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民事法律規範和制度?這不得不說是傳統民法所面臨的困惑和挑戰,同時也是民法學家不得不認真對待和思考的問題。
詳解
我國現有的調整網際網路關係的法律明顯遠遠落後於網際網路的發展和需要。在基本法方面有關民事網路立法,目前只有: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首次規定了“數據電文”為契約的形式之一,開了民事網路立法之先河;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200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在行政法規方面有關網路立法,目前主要有: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1年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2年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及2006年的《信息網路轉播權保護條例》。此外,就是一些部門規章、地方立法和行業規範。由此可見,我國調整網際網路關係的法律制度不僅遠遠不能適應網際網路發展的需要,而且效力層次較低。因此,應當加快這方面的立法工作,以利於有效調整網際網路關係,維護網路世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