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關於印發《信息產業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的通知

部機關各司局:
《信息產業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已經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辦公廳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信息產業部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制定程式,保證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信息產業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信息產業部的許可權範圍內,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確定的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第三條 制定規章,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立法原則和立法程式。
第四條 涉及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由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五條 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以下稱政策法規司)在規章立法工作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規章制定計畫;
(二)組織規章專題調研工作;
(三)起草、組織起草綜合性規章;
(四)審查、協調各司局起草的規章送審稿;
(五)組織起草和審查聯合規章;
(六)組織答覆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徵求規章的意見;
(七)組織對規章的解釋、修改和廢止;
(八)負責規章備案工作。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各職能司局(以下稱司局)在規章立法工作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提出規章年度立項建議;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職能的規章;
(三)協助政策法規司起草聯合規章;
(四)配合政策法規司對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
(五)配合政策法規司答覆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徵求規章的意見;
(六)配合政策法規司對規章進行解釋;
(七)提出規章修改和廢止的建議;
(八)監督規章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信息產業部應於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的規章立項工作,確定部年度規章制定計畫。
第八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根據信息產業部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結合部立法工作的實際,組織編制年度規章制定計畫。
第九條 各司局可以提出與本司局職能相關的規章立項建議。各司局原則上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規章立項建議。
規章立項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章的名稱、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確立、修改或者廢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立法項目的準備情況、起草完成時間、送審時間和進度安排。
第十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司局職能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章的,由主辦司局提出規章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根據各司局的規章立項建議情況,對規章的立項建議進行匯總,並根據各立項建議的輕重緩急情況和部規章立項總體安排,提出年度規章制定計畫草案,報部長辦公會審議。
第十二條 政策法規司根據部長辦公會的決定,印發信息產業部年度規章制定計畫。
政策法規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定計畫的立項程式,對年度規章制定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畫的立法項目,應在當年年底以前完成。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畫的規章起草項目,由提出立項建議的司局起草,政策法規司應當對起草工作進行立法指導;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畫的綜合性規章起草項目,由政策法規司起草或者組織相關司局起草。
涉及兩個以上司局職能的規章起草項目,由主辦司局負責,會同相關司局起草。
第十五條 承擔規章起草工作的司局應當制定規章起草計畫,指定具體的主辦處室和起草聯繫人。
第十六條 起草規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七條 起草規章,應當廣泛聽取行政相對人、相關部門和組織對規章草案的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研討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
起草規章,應當詳細記錄徵求意見的情況。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在規章起草說明中專門列出分歧意見,並說明對意見的處理情況及理由。
對於規章起草過程中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起草規章的司局應當召開專家論證會,對相關專業性問題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起草規章,應當同時起草規章起草說明。
規章起草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過程;
(三)擬通過規章確立、修改或者廢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四)徵求意見的結果、存在的分歧及對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起草規章,應當對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範圍、監管主體、具體規範等內容作出規定。
規章內容應當採用條文表述。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第二十條 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司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規章起草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司審查。
前款所稱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徵求意見的匯總情況、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
第二十一條 規章送審,應當由起草司局以司局簡函報送;多個司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參與起草工作的司局會簽,主辦司局報送。
規章送審,應當同時明確送審司局內該項規章制定工作的負責人和聯繫人。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二條 規章送審稿由政策法規司審查。
政策法規司審查規章,應當確定具體的承辦人,並通知起草司局。
第二十三條 審查規章,應當從如下方面進行:
(一)規章制定依據是否充分;
(二)與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的規定是否牴觸;
(三)與其他規章是否銜接、協調;
(四)所設定的制度和問題可否在規章中規範;
(五)是否正確處理有關組織和個人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六)法律責任的設定是否合法、適當;
(七)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對於列入信息產業部年度規章制定計畫的規章送審稿,政策法規司應在收到規章送審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可否審查的意見:
(一)送審規章項目符合規章立項計畫、內容可行、報送材料完備的,政策法規司應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聯繫人通知送審司局。
(二)送審規章項目不符合規章立項計畫的,政策法規司應當書面通知送審司局不列入審查項目的理由。
(三)送審規章項目內容不完整或者報送材料不完備的,政策法規司應當書面通知送審司局不列入審查項目的理由及應予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及時對符合條件的送審規章進行審查。規章立法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策法規司可以緩辦或者退回送審司局:
(一)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不成熟或者規章的立法依據已經或者正在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立法依據不足的;
(二)其他部門或者部內相關司局對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未形成一致意見的;
(三)規章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規章的規定相牴觸的;
(四)規章送審稿的規定不具操作性的。
第二十六條 政策法規司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徵求部內相關司局對規章送審稿的意見。
政策法規司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與送審司局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將審查意見及部內相關司局和相關單位的意見反饋起草司局。
第二十七條 政策法規司在審查中,認為需要進一步徵求意見的,可以將規章送審稿或者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傳送有關組織或者專家徵求意見,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查研究。
規章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規司應當依法採取聽證或者向社會公布等形式徵求意見。
規章送審稿直接涉及省級電信管理機關或者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徵求省級電信管理機關或者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規章審查過程中政策法規司需要送審司局配合的,規章送審司局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 其他部門或者部內相關司局對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政策法規司應當進行協調,並將協調情況向部領導報告。
第二十九條 政策法規司在審查過程中,對於規章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應當報告其分管部領導,由分管部領導決定或者召開專題會議審定。
第三十條 按照有關規定需向其他國家或者組織通報擬制定的規章內容的,由政策法規司組織進行。
第三十一條 政策法規司在聽取起草司局和各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規章草案和規章審查報告,提請部務會議審議。

第五章 審議與公布

第三十二條 規章應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由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規章草案的審議,由政策法規司或者起草司局作說明。
第三十四條 部務會議原則通過的規章草案,由政策法規司根據部務會議的決定商起草司局修改後,報部長簽署,以信息產業部部長令的形式公布。
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規章,由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辦機關的命令序號。
第三十五條 規章公布後,政策法規司應當在規章公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信息產業部網站(www.mii.gov.cn)登載。
第三十六條 政策法規司應自規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的要求將規章正式文本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規章的解釋,由政策法規司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解釋意見,報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規章的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規章的修改和廢止,參照規章制定程式進行。
第三十九條 政策法規司每年應當對年度規章制定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向部領導報告。
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畫,未在計畫年度內送政策法規司審查的規章立法項目,由立項司局作出說明;已送政策法規司審查的規章立法項目,未能完成的,由政策法規司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規章由政策法規司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彙編。
第四十一條 信息產業部會同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參照本規定確定的程式進行。
國務院其他部門會同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規章,由政策法規司主辦,相關司局配合。
國務院其他部門會同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規章,內容重大或者規章主要內容屬信息產業部職能的,應經信息產業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國家郵政局草擬規章,參照本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四十三條 送政策法規司審查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程式進行。
經政策法規司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主辦司局在印發規範性檔案時,應當同時抄送政策法規司五份。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000年4月13日信息產業部辦公廳印發的《信息產業部規章制定程式暫行規定》(信辦【2000】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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