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下述情況,有效期也可提前終止:
①賠付全部保險金額。在發生連續損失的場合,按承保金額如數賠付之後,保險人不再承擔責任,保險單項下的義務即告終止。但對承保期內的一切損失,不論損失次數及損失金額,均提供保障的保險單,即使已對其中的某項損失作過賠償,保險單仍有效。
②經雙方同意,保險期限內,雙方可隨時取消保險單。保險單可賦予任何一方以明確的取消權。被保險人也可將保險單退還給保險人,並收回退保金,但以條款中有此規定為限。
③經被保險人申請。在長期保險單的條件下,被保險人可在特定時間內,有權要求終止保險,取消保險單。
④依法終止。根據法律規定而提前終止保險。
⑤違約終止。被保險人如有違反保險單要求的行為,保險人有權依據違約程度,重新確定保險期限或廢除保險單。如果廢除保險單廢止期從違約時開始。保險單在違約行為發生前仍然有效,是有效契約。雖對違約產生的損失,被保險人無權要求賠償,但對違約前已經發生的損失,要求給予賠償的權利依然存在,保險人仍應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