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設定概述
保險專碩全稱保險專業碩士學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碩士專業學位設定方案。設定保險碩士專業學位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正確舉措,有利於提高政府和企業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危機事件的處理能力,有利於提高我國保險專業人才的素質。根據保險行業對於高層次專業人才的需要,有條件的院校可以在保險碩士專業學位下設立以下研究方向:保險政策與監管、風險管理、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健康保險、再保險、保險精算、保險中介、保險行銷、保險財務、保險資金管理與運用、保險法等。
學位設定方案
一、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保險專門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保險人才培養體系,創新保險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保險人才培養質量,特設定保險碩士專業學位。
二、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Insurance”,簡稱MI。
三、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面向各類保險公司、保險監管機構、災害預防和控制機構、社會保障組織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培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掌握經濟學基礎知識,具有從事風險評估與管理、保險產品設計、保險精算、保險財務管理和保險運營管理能力的高層次、套用型、複合型保險專門人才。
四、保險碩士的課程設定要充分反映保險實踐領域對專門人才的知識與素質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創造性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教學方法要重視運用團隊學習、案例分析、現場研究、模擬訓練等方法。
五、保險碩士的培養過程須突出保險實踐導向,加強實踐教學,實踐教學時間不少於半年。
六、保險碩士專任教師須具有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重視吸收來自保險實踐領域的專業人員承擔專業課程教學,構建“雙師型”的師資結構。
七、學位論文須密切結合保險實際,體現學生運用保險及相關學科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保險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類型可採用保險項目設計與評估、實務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學位論文答辯形式可多種多樣,答辯成員中須有保險實踐領域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八、修滿規定學分、完成保險專業實習並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保險碩士專業學位。
九、積極推進保險碩士專業學位與保險類職業資格考試的有效銜接。
十、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由經國家批准的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授予。
十一、保險碩士專業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
學位要求
1980年,我國開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作為朝陽產業,保險業在快速擴張過程中存在經營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的問題。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的開設,正是為了解決保險行業存在的嚴重人才缺口。保險碩士專業學位培養的不是保險學術理論家,而是培養直接面向保險行業第一線的經營和管理人員,具有鮮明的職業導向和特點,它將解決我國保險行業面臨的經營與管理人才隊伍不足與人才結構不合理的制約保險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因此,開展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對於我國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保險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是風險環境變化對套用型保險人才培養提出的要求
當今世界,科技迅猛發展,人類活動的空間不斷擴展,人與自然、人類社會內部的衝突日益增多,例如氣候變暖帶來的自然災害頻發、機動車普及帶來的交通事故增加、國家間的貿易衝突增加等等。面對日益複雜的風險環境,人類的風險管理技術也快速發展,從傳統的預防、抑制、轉移技術發展到現在藉助數學工具量化風險、評估風險,並且套用於保險運行。這些新的變化使保險領域對高技術、高層次套用型人才的需求變得十分迫切,開展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能夠很好的滿足此類人才的社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