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幼稚工業論

保護幼稚工業論

幼稚產業保護論最初由漢密爾頓提出、經過李斯特全面發展而成為最早、最重要的貿易保護理論。幼稚工業保護論影響了19世紀的德國和美國,影響了20世紀的日本,使他們都能在保護主義的籬笆後面成長,強大之後又轉而推行自由貿易。經過近半個世紀的修補與解釋已經適用於現今的社會。

基本信息

出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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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第一次工業革命,英國等先進工業國打著亞當·斯密自由貿易大旗,殺氣騰騰湧入德意志經濟領域,強烈衝擊著脆弱的民族工業。分崩離析中的德意志顯得那么虛弱,無力與英法等國爭鋒於貿易戰場。

但是德意志沒有被亞當·斯密唬住。李斯特對此洞若觀火:斯密提倡的自由貿易,反映的是英國作為先發國的利益;德國需要貿易保護,因為它處在後發的位置上。如果按部就班跟著走,只能永遠為英國伐木或者牧羊,成為被掠奪的對象。

對此,他有一個精彩的比方:“當一個人已登上了高峰以後,就會把他登高時所使用的那個梯子一腳踢開,免得別人跟著他爬上來。

為此,1841年,李斯特提出了影響深遠的“幼稚工業保護論”。

李斯特認為:在現代化的第一階段,後發國應採取自由貿易政策,吸收先發國的生產力。像西班牙、葡萄牙那樣“對先進的國家實行自由貿易,以此為手段,使自己脫離未開化狀態”。在現代化的第二階段,後發國向先發國推進過程中,應像美、法那樣採取保護主義政策,保護本國工業。在現代化的第三階段,已成為先發國的強國,應像英國那樣“當財富和力量已經達到了最高度以後,再行逐步恢復到自由貿易原則,在國內外市場進行無所限制的競爭。”

出現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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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英國工業化的車輪滾滾向前時,德國仍然是個農業國家,停留在中世紀田園生活的時代。在這個國家,政治家和有識之士的最大願望就是,使德國進入工業國家的行列,能與英國分庭抗禮。他們迫切地感到,德國必須有自己的經濟學,沒有別的理由,只因德國是個後進的國家,因此德國的經濟學必須是後進國家的經濟學。於是,一個有名的貿易理論———幼稚工業保護論便應運而生了,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成為其代表人物。

在政治經濟學方面,李斯特是亞當·斯密的批判者。李斯特認為,斯密和李嘉圖自由貿易的主張,代表著英國有產階段的利益,他們不僅要求在國內,而且在國際上也開展自由競爭,這有利於英國發財致富,卻會犧牲落後國家的經濟發展。他指出:“在這種情況(自由貿易)下,整個英國就會發展成一個龐大的工業城市。…… 最上等的美酒就得供應英國,只有最下等的劣酒才能留給自己,法國至多只能幹些小型女帽業那樣的營生。德國看來對英國世界沒有什麼別的可以貢獻,只有一些兒童玩具、木製鍾、哲學書籍等,或者可以有一支補充隊伍。他們為了替英國人服務,擴大英國的工商優勢,傳播英國文化,犧牲自己,長途跋涉到亞洲或非洲的沙漠地帶,就在那裡淪落一生。”

李斯特為德意志民族發出抗議的呼聲:“德國人為英國砍伐木材、生產掃帚和牧羊已經夠久了。”

1841年,李斯特出版了他一生最重要的著作《政治經濟學的國民經濟體系》。該書著重分析了德國的歷史和現實,比較系統地闡述了貿易保護的思想。作為貿易保護的立論基礎,李斯特首先提出了經濟發展階段說,將人類社會的發展階段共分為五個時期,即未開化時期、畜牧時期、農業時期、農工時期和農工商時期。不同的時期,應當採取不同的貿易政策。頭三個時期屬於貿易政策的第一階段,“對比較先進的國家實行自由貿易,以此為手段,使自己脫離未開化狀態,在農業上求得發展;第二階段是,用商業限制政策,促進和保護工業、漁業、海運事業和國外貿易的發展;最後一個階段是,當財富和力量已經達到了最高度以後,再行逐步恢復自由貿易原則,在國內外市場進行無限制的競爭,使從事農工商業的人們在精神上不致鬆懈,並且可以鼓勵他們不斷努力去保護既得的優勢地位。

按照斯密等古典經濟學家的貿易理論,國際貿易對參與雙方都有好處,如果一種商品,在別國的生產費用較低,就無須在本國生產,因為花錢向別國購買更為合算和有利。李斯特反對這種說法,他認為,經濟落後國家參與國際分工和交換的目的是發展本國的生產力,這是最根本的。古典貿易理論只是強調落後國家可以花錢買到更便宜的商品,只是著眼於眼前使用價值的增加,而沒有考慮到一個國家,尤其是經濟落後國家生產力的進步。向別國購買廉價商品,雖然從表面上看要合算一些,但是這樣做的結果,德國等落後國家的生產力就不能獲得發展,德國將永遠處於落後和從屬於外國的地位。而保護性關稅,起初雖然會使工業品的價格提高,但經過一定階段,生產力提高了,商品價格和生產費用就會跌落下來,甚至會跌到外國商品以下。因此,“保護性關稅如果會使價值有所犧牲的話,它卻使生產力有了增長,足以抵償損失而有餘”。這就是說,為了生產力的發展,即使暫時犧牲一些使用價值,也是值得的。

李斯特認為,一個國家所具有的一切生產力中,沒有一種比得上工業。在他看來,工業是資本和勞動崗位的創造者,一個國家,如果只從事農業生產,就好比一個人只用一隻手進行工作。但在自由競爭的條件下,一個落後國家如果沒有保護,要想成為新興的工業國家是不可能的。因為這些國家的工業很多都是幼稚工業,還沒有走向成熟,羽翼未豐,經不起先進國家廉價商品的衝擊。只有對其中一些有前途的工業進行保護,才能使它們儘快地成熟起來,參與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帶動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這就好比一隻雛鷹,必須經過精心的哺育,才能展翅高飛,搏擊風雨。

在李斯特貿易理論的指導下,德國最終實現了工業化,躍進世界已開發國家的行列。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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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的幼稚工業保護理論 建立在三大理論基礎上 :國家經濟學 、社會經濟發展五個階段論及生產力理論 。其中生產力理論是核心。建立在這三大理論基礎上,他提出了如下基本觀點:

(1)提出發展階段論 ,批判比較成本理論忽視了各國歷史和經濟的特點。李斯特認為,斯密和李嘉圖的理論儘管有其長處,但卻只是適合英國的情況,或者說只是從全世界共同發展出發的,而沒有考慮到各國情況不同、利益各異,這不是一種普遍適用於各國的理論。

李斯特特彆強調每個國家都有其發展的特殊道路,並且從歷史學的觀點,把各國的經濟發展分為五個階段:原始未開化時期、畜牧時期、農業時期、農工業時期、農工商業時期。他認為,各國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應採取不同的貿易政策,在經濟發展的前三個階段必須實行自由貿易 ;當處於農工業時期時,必須將貿易政策轉變為保護主義;而經濟進入發展的最高階段,即農工商業時期時,則應再次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只有這樣才可能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否則將不利於相對落後國家的經濟發展。

李斯特認為,由於英國已進入農工商業時期,它實行自由貿易政策是正確的,但絕不能否認保護貿易政策在英國經濟發展史上所起的重要作用。至於德國,由於它還處在農工業時期,所以必須採取保護貿易政策。

(2)提倡生產力論,指出比較成本論不利於德國生產力的發展。李斯特認為,生產力是創造財富的能力。一個國家的財富和力量來源於本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提高生產力是國家強盛的基礎。他說:“財富的生產力,比之財富本身不曉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原有的和已經增加的財富獲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經消失的財富獲得補償。”李斯特正是從保護和發展生產力的角度出發,主張在農工業時期的國家必須採取保護貿易的政策。

李斯特認為,在當時,如果英國的自由貿易學說不加區別地套用於各國 , 就會使先進的英國商品充斥落後國家 ,包括李斯特的祖國──德國。從短期來看 ,落後國家可以買到一些廉價商品,似乎占了便宜;但從長遠看,落後國家的工業卻因此發展不起來,社會生產力得不到提高,就會長期居於落後地位和從屬地位。反之,如果德國採取保護貿易政策,從短期看,某些商品價格,特別是先進的工業品價格是高一些,但是 ,為了培育自己的民族工業,就應當忍受暫時的犧牲。經過一段時期,民族工業發展起來了,原來依靠進口的商品──先進工業品的價格就會降下來 。這樣,看起來似乎開始時減少一些財富,但卻通過保護貿易,發展了自己民族的生產力,即創造財富的能力,這才是真正的財富。李斯特說:“保護關稅如果會使價值有所犧牲的話,它卻使生產力有了增長,足以抵償損失而有餘。”

(3)主張國家干預經濟,反對古典學派的放任自由原則。李斯特認為,要想發展生產力,必須藉助國家力量,而不能聽任經濟自發地實現其轉變和增長。他承認當時英國工商業的發展,但認為英國工商業的發展也是由於當初政府的扶植政策所造成的。德國正處於類似英國發展初期的狀況 ,應實行在國家 干預下的保護貿易政策。

李斯特主張通過保護關稅政策發展生產力,特別是工業生產力。他認為,工業發展以後,農業自然跟著發展。因此,他提出的保護對象有幾個條件 :① 幼稚工業才需保護 。② 在被保護的工業得到發展 ,其產品價格低於進口同類產品並能與外國競爭時,就無需再保護,或者被保護工業在適當時期(如30年)內還不能扶植起來時,也就不需再保護 。③ 一國工業雖然幼稚,但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競爭者,也不需要保護。④ 農業不需要保護。

基於李斯特主張保護的是幼稚工業,並且主要是通過關稅保護,所以,人們把李斯特的保護貿易理論稱作幼稚工業保護論或關稅保護貿易理論。

中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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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進口商品關稅,保護本國幼稚工業。內容:①對外貿易政策的目的是發展生產力。 ②對外貿易政策取決於該國該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李斯特把根據國民經濟完成程度,把國民經濟的發展分為五個階段:原始未開化時期、高牧時期、農業時期、農工業時期、農工商業時期。 ③主張國家通過關稅干預對外貿易。

影響

美國憲法禁止出口關稅,開發中國家卻經常對他們的傳統出口產品徵收出口關稅,以得到更有利的價格和增加收 入。開發中國家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出口關稅增加收入,是因為這種關稅徵集上很方便。相反,工業化已開發國家通過設定關稅或其他貿易壁壘來保護某些產業(勞動密集型),而收入的增加主要是通過徵收所得稅。工業化國家自二戰以來關稅一般都有所下降,現在製成品的平均關稅不超過5%,但是農業品貿易卻一直受直接配額限制和非關稅貿易壁壘。主要已開發國家和歐盟國家對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皮革、橡膠以及旅遊產品都在徵稅最高的產品之列,但是平均稅率水平僅在5%左右。其他開發中國家的平均稅率甚至更低。主要開發中國家,稅率最低的是韓國,最高的是印度,開發中國家稅率普遍比大的開發中國家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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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貿易政策,一個國家可以(通過暫時的貿易保護、補貼、稅收以及政府和工業部門合作的計畫)在半導體、計算機遠程通信和其他被認為對該國至關重要的領域內創造出比較優勢。這些高科技有很高的風險,要求大規模生產以形成規模經濟,當其成功時便可能帶來外部經濟。戰略性的貿易政策認為通過鼓勵這樣的產業,國家可以從中得到很大的外部經濟,也加強了這些部門未來增長的前景。政策適用於已開發國家,有助於它們在重要的高科技領域中獲得比較優勢。

保護幼稚工業論,一個國家的某種商品可能有潛在的比較優勢,但是由於缺乏專有的技術和最初較少的投入,該產業難以建立,或者雖已啟動,亦難與許多現有的國外公司進行成功競爭。對幼稚工業進行暫時的保護,直到它能對付國外的競爭,具有經濟規模並形成長期的競爭優勢為止,那時就可以取消保護了。保護幼稚工業論適用於開發中國家,以補貼形式為主,是直接的幫助形式。大多數開發中國家以出口導向和進口替代實現工業化和發展的策略。

現實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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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WTO條文的規定來看,各種保障條款的適用條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對而言,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條件顯得較為寬鬆。因為,與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不需要以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為前提;與第28條的關稅重新談判相比,援引第18條B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既不受三年約束期的限制,也不會被WTO機構所阻斷。而第20條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條B節和第25條的援引條件變得難以達到。似乎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有優越之處,是否可得出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具可行性的結論,既然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援引條件顯得較為寬鬆,那為什麼國際範圍內反傾銷案件急劇上升,各國包括眾多開發中國家卻紛紛採取反傾銷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呢,這一問題還得回到實際運用的效果中去考察,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透視幼稚產業保護條款。

經過近半個世紀對GATT規則的修補與解釋,尤其烏拉圭回合對例外條款採取收緊法網與嚴密條件限制以後,這些保障條款的性質和條款的適用,確實有很大變化。在GATT實際適用中,對幼稚產業條款的解釋和程式規則上,遇到很大困難。首先,從第1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開發中國家可以援引18條以背離GATT規則的條件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締約國,這些國家可以根據該條A、C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以及採取非關稅措施。為了幫助對哪些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締約國的理解,GATT對此做了進一步註解:“在考慮一締約方的經濟是否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時,締約方全體應考慮這一締約方經濟的正常狀態,而不應以這一締約方的某項或某幾項主要出口產品暫時存在特別有利條件的特殊情況作為判斷的基礎”。“所用處在發展初期階段一詞不僅適用於經濟剛開始發展的各締約方,也適用於經濟正在經歷工業化的過程,已改正過分依靠初級產品的各締約方”。這一解釋還是顯得過於寬泛、含糊,在實際適用過程中仍然無法確定地判斷適用的標準。

在關貿總協定的實踐中,為了克服第18條過於空泛的缺陷,採取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結合第18條規定的標準,提出了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工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等幾項具體標準,綜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過第18條的定義或其他標準解決,而是經過締約方全體的非正式談判為特定案件達成一份非官方名單。由此可見,解決因援用第18條的締約國的適格問題並非易事。

其次,對“為促使某項工業建立”難作界定,也使得適用範圍不清。再次,許多專家認為,第18條B節“為保證其經濟發展項目能有足夠的儲備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節“促使某項工業建立”包括進去,沒有必要再去界定C節所指的確切範圍。最後,C節對申請審查批准手續的程式規定得非常周折、繁雜,其至要經“締約方全體一致同意”,很難成功。

趙維田先生更尖銳地指出“至今尚為某些同志所津津樂道的‘幼稚工業’條款,實際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認為反傾銷是“最適合保護本國企業的手段”。

單從規定的表面來看,幼稚產業條款的條件確實相對寬鬆或說是更具有一些彈性,確實不能忽視其在實際操作層面存在的困難,範圍解釋的模糊與程式的繁雜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適用。因而中國在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時也須慎重。

總的來說,中國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國是以開發中國家的身份恢復締約國地位,作為開發中國家的地位仍不容質疑。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狀況亦確實符合該條規定的“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和“處於發展初期階段”等要求。其二,中國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無一例外地涉及到了中國相關產業的發展。中國完全可以以這些規劃或計畫為依據要求對有關產業進行保護。

但是幼稚產業保護條款並不直接等於保護幼稚產業。如何保護幼稚產業,即保護手段也並非唯有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經濟學家認為,採用產業政策如優惠貸款、免稅補貼等要優於採用進口關稅和數量限制等限制進口的貿易政策。這種觀點很有道理,實踐中各國也是儘量這樣去行動的,這與WTO的精神也是十分切合的。當

然,如果從世貿規則來說,既然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是開發中國家經過鬥爭才得以享有的一項權利,並且援引這一條款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的作用,同時採用關稅辦法還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在適當的時候援引此條規定確有它自己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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