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
保護傘
讀音:bǎohùsǎn
基本解釋
[umbrella] 比喻賴以不受傷害的資本
詳細解釋
比喻保護某些人或某一勢力範圍,使其利益不受損害或不受干涉的力量。
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檔案集·外交部副部長章漢夫在擴大的日內瓦會議第七次限制性會議上的發言》:“這種軍事同盟的保護傘只能對和平事業帶來壞處,而決不能帶來任何好處。”
犯罪行為
指官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
認定
嚴格地說,“保護傘”不是刑法規定的罪名,只是一個政治性的概念。從廣義上講,主要是指政府官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或非法保護,或者國家工職人員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沆瀣一氣,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成為”保護傘”一般應該具備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構成
被認定為黑社會組織”保護傘”的人,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那些能夠為黑社會組織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權力庇護的要害部門工作人員。常常包括這樣一些人: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和高層政府官員;公安司法機關的各級領導和警察;海關、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金融、土地、財政等經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從打黑除惡的實踐看,包庇、縱容黑社會組織的以公、檢、法、司居多。資料顯示,2001年“打黑除惡”行動中,全國共查獲“保護傘”581人,其中警察有226人,占44%,其中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幹部48人。
主客觀因素
成為“保護傘”的人在主觀上肯定是故意的,即明知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的是犯罪活動而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中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人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的是放縱行為,可能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其主觀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從客觀方面分析,被認定為黑社會組織“保護傘”的人,必須實施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包括:利用自己的權力和便利,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機關偵查、查禁、指控、起訴、審判和懷疑,或者為其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甚至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撓、干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或者以阻撓、拖延、不履行職責等方法干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的查處,為其獲取非法利益。
“保護傘”包庇、縱容黑社會涉黑性質組織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都是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紀律責任的。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只需批評教育的情況,可不認定為“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