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

保稅物流中心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保稅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務範圍分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保稅物流中心是封閉的海關監管區域,具備口岸功能。企業自海關總署出具批准其籌建物流中心檔案之日起一年內向海關總署申請驗收,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或者委託被授權的機構進行審核驗收。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後,由海關總署向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註冊登記證書》,頒發標牌。

簡介

保稅物流中心是封閉的海關監管區域,具備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兩種。

功能作用

9大功能

保稅倉儲;國際物流配送;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檢驗檢測;進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處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稅。

主要作用

一、解決一般貿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稅問題;

二、解決一般貿易進口商品保稅問題;

三、解決加工貿易中的深加工和結轉貨物問題。

四是有利於降低物流成本和增加物流服務價值。

對於地方經濟的好處

一、有利於建立一個穩定而長效地吸引國內外物流企業進入園區發展的機制;

二、就近解決當地從事出口加工的生產製造企業和進出口的貿易型企業的出口退稅、保稅等問題,降低物流成本,也有利於吸引外資和促進企業投資;

三、豐富了當地的物流業態和形式,促進本地物流業的國際化和現代化。

批准中心名單

截至2014年10月,國家共批准過43家保稅物流中心,分別是:

1、蘇州工業園區保稅物流中心;

2、蘇州高新保稅物流中心;

3、南京龍潭保稅物流中心;

4、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

5、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中心;

6、上海西北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

7、東莞保稅物流中心;

8、中山保稅物流中心;

9、廣州空港保稅物流中心;

10、江陰保稅物流中心;

11、太倉保稅物流中心;

12、杭州保稅物流中心;

13、青島保稅物流中心;

14、日照保稅物流中心;

15、廈門火炬(翔安)保稅物流中心;

16、營口港保稅物流中心;

17、西安保稅物流中心;

18、成都保稅物流中心;

19、長沙金霞保稅物流中心;

20、南昌保稅物流中心;

21、山西方略保稅物流中心;

22、武漢東西湖保稅物流中心;

23、南寧保稅物流中心;

24、盤錦保稅物流中心;

25、寧波櫟社保稅物流中心;

26、連雲港保稅物流中心;

27、深圳機場保稅物流中心;

28、河南保稅物流中心;

29、北京亦莊保稅物流中心;

30、淄博保稅物流中心;

31、黃石(棋盤洲)保稅物流中心。

32、新疆奎屯市保稅物流中心

33、武威保稅物流中心

34、瀘州港保稅物流中心

35、湛江保稅物流中心

36、山東魯中運達保稅物流中心

37、蚌埠(皖北)保稅物流中心

38、西鹹空港保稅物流中心

39、鐵嶺保稅物流中心、

40、河南德眾保稅物流中心

41、湛江保稅物流中心

42、東莞清溪保稅物流中心

43、魯中運達保稅物流中心

分類

保稅物流中心(A型)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保稅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務範圍分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專門從事倉儲物流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物流綜合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僅向本企業或者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稅倉儲物流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保稅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稅物流中心的定義。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貨物:

(一)國內出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外商暫存貨物;

(四)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五)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六)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三、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稅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三)全球採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四)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五)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四、設立物流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於10萬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於5萬平方米;

(二)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

(三)選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於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總體布局,滿足加工貿易發展對保稅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並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台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台上與國稅、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享;

(六)設定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

五、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人民幣;

(三)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備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

六、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以下加蓋企業印章的材料:

(一)申請書;

(二)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書(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複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資信證明檔案;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證明及地理位置圖、平面規劃圖。

七、設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驗收。

企業自海關總署出具批准其籌建物流中心檔案之日起一年內向海關總署申請驗收,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或者委託被授權的機構進行審核驗收。

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後,由海關總署向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註冊登記證書》,頒發標牌。物流中心在驗收合格後方可以開展有關業務。

獲準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確有正當理由未按時申請驗收的,經直屬海關同意可以延期驗收,但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二次延期的,報海關總署批准。

獲準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視同其撤回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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