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保康縣建築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3月,協會黨支部成立於2010年4月,現有團體會員14家,個體會員70人,系保康縣城內從事建設施工的建築業企業以及縣外在本縣從事建築施工企業(分支機構)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縣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近年來,協會始終遵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在踐行“雙向”服務的前提下,積極反映全縣建築企業及團(個)體會員的渴求和意見、建議,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振興保康建築業企業做出了積極貢獻。2009年5月,協會被襄樊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為全縣社會組織“先進單位”。
會員管理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具備的條件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大類,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築勞務分包企業;
(四)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建造師或依法取得《備案證》的項目經理。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七)優先獲取協會的各種業務、技術、經濟、會刊等資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自律公約
保康縣建築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建築業的法律、法規,強化行業自律機制,規範經營行為,建立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保康縣建築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結合我縣建築業的具體情況,由保康縣建築業協會制定。
第三條 凡在保康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所有建築業活動的單位(施工、勘察、設計、造價諮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應自覺遵守本公約。
第四條 從事建築業活動的單位,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事,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努力把我縣建築業塑造為誠信行業、文明行業。
第五條 凡在保康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業活動的單位,應首先取得保康縣建築業協會會員資格,並持有保康縣建築業協會網員證,方可從事營業活動,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六條 嚴格遵守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平誠信原則,不以行賄、回扣、圍標、串標、陪標、搗毀同行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不以虛假手段騙取中標,不得以承諾建設單位的無理要求為條件參與投標競爭。
第七條 同行之間在承攬工程中不相互惡意壓價,共同抵制業主(工程發包方)的不合理要求,不與業主簽訂“陰陽”契約。
第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強化過程控制,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 重視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不偷工減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設備。
第十條 嚴格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得削減安全經費,足額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費,保證安全措施到位。嚴禁違章作業,杜絕野蠻施工,做到施工不擾民,作業不污染,確保文明施工。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造價諮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各級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代理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招標代理費用由招標人支付,不得向投標人收取招標代理費用。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必須公平、公正執業,嚴格執行有前建設工程招標代理、造價管理的規定,不得弄虛作假、隨意抬價、惡意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片面迎合業主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員工三者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認真執行有關規定,不剋扣、不拖欠員工工資。
第十五條 對從事建築業活動的單位有違反公約行為的,及時向建築業協會反映、舉報。
第十六條 重承諾,守信譽,認真履行協會會員各項義務,信譽至上,誠信經營,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首先,樹立建築員工良好形象。
第十七條 保康縣建築業協會負責對自律公約的實施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接受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並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落實。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公約者,根據情節嚴重,由保康縣建築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給予以下懲戒:
1、在新聞媒體爆光;
2、取消當年參加評優、評先資格;
3、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網站上公布,並作為對企業綜合考證的依據。
4、根據有關規定,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企業參加招投標資格,暫扣、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證書。
5、根據《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考核結果,扣誠信
保證金。
第十九條 本行業自律公約,於2009年5月21日保康縣建築業協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報保康縣建設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行業自律公約,由保康縣建築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行業自律公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保康縣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BAOK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KCIA。
第二條本協會是保康縣境內從事建設施工的建築業企業及管理單位,縣外在本縣建築施工的建築業企業分支機構等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縣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建設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導,反映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見,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實行“雙向”服務,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振興保康建築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機關是保康縣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保康縣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保康縣城關鎮清溪路3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二)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決策和立法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新材料、新標準的推廣、套用、信息交流等活動;
(四)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起訴、應訴工作;
(五)制定並負責實施行業協會內爭議處理原則,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
(六)組織業內創優評選活動。(即組織評選《先進建築業企業》、《優秀建築業企業經理》、《建築業企業優秀項目經理》);
(七)受保康縣建設局的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參與等級考核;建設工程質量評優、建築業企業資質初審、項目經理備案審查等工作;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大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築勞務分包企業;
(四)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建造師或依法取得《備案證》的項目經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七)優先獲取協會的各種業務、技術、經濟、會刊等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總承包企業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二) 專業承辦企業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三) 勞務分包企業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四) 管理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五) 建造師個人會員或項目經理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懲;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至少半年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人員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責任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記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查批准本會年度財務計畫。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掌管本會經費的收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機關推薦1人。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給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與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收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1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