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保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保山市應對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依法規範自然災害救助行為,合理調配救災資源,及時、高效、有序地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行動,最大程度地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保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凡在我市發生乾旱、洪澇災害,風雹(含狂風、暴雨、冰雹、雷電)、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特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本預案。

當毗鄰國家和周邊州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保山市行政區域內造成重大影響時,可參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堅持部門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堅持依靠基層,民眾自救,廣泛動員,社會互助。

1.5啟動要求

1.5.1在全市範圍內發生自然災害,1次災害過程達到本預案回響級別的,啟動本預案。

1.5.2發生重大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邊境地區維穩處突等其他公共突發事件,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5.3對敏感地區、特殊時段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發生自然災害,可酌情降低啟動標準。

1.5.4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的其他事項。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減災委員會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是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其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省減災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減災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防災減災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研究制定減災工作有關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緊急救援、受災民眾安置救助、災後民房恢復重建,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減災救災工作。

市減災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

市減災委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聯繫減災工作的副秘書長、保山軍分區副參謀長、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市衛生計生委主任、市地震局局長擔任。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新聞辦、發展改革委、工業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務局、商務局、衛生計生委、審計局、外事辦、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旅遊發展委、統計局、糧食局,供銷社,紅十字,騰衝海關、地震局、氣象局,保險協會,保山機場,保山軍分區、77235部隊、陸軍預備役步兵師第一團、武警保山市支隊、市公安邊防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武警保山市森林支隊、武警保山醫院,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防汛抗旱指揮部組成。

市減災委下設辦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負責承擔全市減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傳達貫徹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對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當地開展減災救災工作。會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對可能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的重點地區,做好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落實防範措施,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組織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對災情進行會商,對災情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研究評估,並提出對策建議。收集、匯總、評估和報告災情信息、災區需求及減災救災工作,代市減災委起草減災救災方面的各類文稿。協調救災資金、物資的籌集、調運和供應,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指導減災救災工作有序開展。負責災情和減災救災工作信息發布。完成市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2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在市減災委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對全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技術支持,適時進行災情評估、會商,對全市重大減災救災項目進行論證、評審和評估,開展工作調研,為全市減災救災工作建言獻策。

3災害預警回響

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務、地震、氣象等部門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回響,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市、區)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調整有關措施。

(3)通知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公安、交通運輸、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省民政廳和市減災委負責人、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回響。

4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信息報告

4.1.1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市民政部門在接到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對1次災害過程造成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死亡(含失蹤)5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農作物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和省民政部門。對1次災害過程造成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作物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時報市、省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市民政部門接報後立即向省民政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

4.1.2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級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民政部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後,市民政部門在10日內牽頭組織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省民政部門報告。

4.1.3對於乾旱災害,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期、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1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4.1.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減災委設定Ⅰ、Ⅱ、Ⅲ、Ⅳ4個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等級。

5.1Ⅰ級回響

5.1.1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1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蹤)人數3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居民住房5萬間或1.4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70萬人以上;

(5)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1.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分析評估並確定災情達到啟動回響標準,提出啟動Ⅰ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5.1.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召開會議會商災情,分析形勢,研究部署抗災救災工作措施,對指導支持災區抗災救災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立即進入Ⅰ級回響狀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於每日10:00前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本部門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3)市減災委主任率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4)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物資,指導災區做好救災款物的發放;市公安、交通運輸、保山機場、駐保軍警部隊等部門和單位聯合做好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

(5)市減災委辦公室收集、匯總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動態,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由市減災委或市減災委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災情、災區需求;編髮災情快報,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並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評估,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救災應急資金,上報請求省級資金補助請示。

(7)市減災委統一協調和組織各級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等各項工作。協調駐保軍警部隊派出搶險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8)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等工作,協助做好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市發展改革委、農業局、商務局、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工業信息化委組織做好應急頻率及無線電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毒殺蟲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區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排查搶修恢復和震損房屋應急評估等工作。市衛生計生委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和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9)市民政局發布接受救災捐贈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外事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10)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核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組織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適時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11)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1.4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回響。

5.2Ⅱ級回響

5.2.1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1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蹤)人數15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居民住房3萬間或0.9萬戶以上、5萬間或1.4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0萬人以上、70萬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2.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分析評估並確定災情達到啟動回響標準,提出啟動Ⅱ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5.2.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領導或委託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召開會議會商災情,分析形勢,研究部署抗災救災工作措施,對指導支持災區抗災救災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2)派出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帶隊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市民政局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物資,指導災區做好救災款物的發放;市公安、交通運輸、保山機場、駐保軍警部隊等部門和單位聯合做好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收集、匯總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動態,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由市減災委或市減災委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災情、災區需求;編髮災情快報,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並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5)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評估,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救災應急資金,上報請求省級資金補助請示。

(6)市減災委根據災情需要,協調和組織各級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駐保軍警部隊等搶險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7)市發展改革委、農業局、商務局、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工業信息化委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無線電應急頻率協調工作,保障無線電救援通信台站正常運行,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毒殺蟲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排查搶修恢復和震損房屋應急評估等工作。市衛生計生委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核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組織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4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Ⅱ級回響。

5.3Ⅲ級回響

5.3.1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1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蹤)人數5人以上、1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居民住房1萬間或0.3萬戶以上、3萬間或0.9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3.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分析評估並確定災情達到啟動回響標準,提出啟動Ⅲ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長)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5.3.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災區情況匯報,了解災區各級政府的災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組織召開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參與的災情會商會議,分析形勢,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災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根據災情需要派出市級災害救援隊。

(3)根據災情發展、災區需求和申請,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上報請求省級資金補助請示。市民政局向災區調撥救災物資,市交通運輸局做好救災物資運輸的各項保障工作。市衛生計生委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市減災委辦公室收集、匯總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動態,編髮災情快報,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並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5)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向社會和新聞媒體公布災情及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核定,統一上報、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4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長)決定終止Ⅲ級回響。

5.4Ⅳ級回響

5.4.1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1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蹤)人數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居民住房0.5萬間或0.1萬戶以上、1萬間或0.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民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4.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分析評估並確定災情達到啟動回響標準,提出啟動Ⅳ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5.4.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民政局進入緊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與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

(2)市民政局派出救災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核查災情,掌握災區政府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收集、匯總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動態,編髮災情快報,報省民政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並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4)根據災情發展、災區需求和申請,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上報請求省級資金補助請示。

(5)根據災區需求,市民政局向災區調撥救災物資。市衛生計生委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災情穩定後,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情評估工作,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並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4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市減災委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決定終止Ⅳ級回響。

6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啟動市級救災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由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各級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民眾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等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期安置;加強對過渡期安置點的管理,確保全置點安全無事故。

6.1.3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人員的核定、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災區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過渡期安置民眾基本生活物資和生活救助經費發放工作。

6.1.4市民政局、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開展績效評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各級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適時開展冬春期間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調查評估,核實基本生活困難需救助對象,建立受災民眾冬春期間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覽表;市民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

6.2.2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6.2.3結合調查評估情況,市民政局、財政局向省民政廳、財政廳上報冬春救助補助資金請示;聯合下撥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期間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集中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過冬口糧、衣被和取暖等問題。

6.2.5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補助款物的發放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向社會公示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受災民眾冬春生活救助補助款物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6.2.6市民政局、財政局對冬春生活救助績效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上報省民政廳、財政廳。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1自然災害結束後,受災地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立即核查災情,建立因災倒損房屋台賬。市直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核定災情損失。

6.3.2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應當遵循恢復重建與防災減災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幫扶相結合,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尊重民眾意願與受災戶自建為主相結合的原則;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3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以工代賑、貸款優惠、政策扶持等多種途徑解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後恢復重建要簡化手續,特事特辦,並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市財政局、民政局根據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結合房屋倒損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下達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3.5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市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務、衛生計生、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要統籌做好災區學校、福利院、衛生院等公益設施,以及電力、供排水、交通運輸、農業、水務、通信、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6.3.7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束後,由市直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等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和市人民政府。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和《雲南省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市財政安排市本級救災預算資金,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縣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各級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2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救助政策和有關補助標準,使救助政策和有關補助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7.1.3市民政局綜合考慮上年度救災資金支出和本年度災害趨勢預測等因素,提出市本級當年救災資金預算計畫。市財政局綜合考慮上級專項災害補助、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救災預算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災區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嚴重受災地區恢復生產生活需要,制定災區重建總體規劃,傾斜安排災區市級救災建設項目,幫助災區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7.1.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救災物資保障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政府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民眾生活救助需要。

7.1.6各級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適時組織開展接收救災捐贈,多方籌集社會資金幫助災區開展災害救助和恢復重建工作。

7.2物資保障

7.2.1按照“統籌規劃、規模適度、標準統一”的原則,建設符合我市實際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進貧困、多災、邊遠、道路通達條件差的鄉(鎮)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實現就地、就近、快速調運救災物資,保障救助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能力儲備和協定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7.2.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完善物資出入庫手續。救災物資由市減災委統一調運和使用,必要時統籌安排調運全市救災儲備物資。各縣(市、區),市直各有關部門應當準確掌握本地本部門應急救災物資的儲備數量和分布情況,做到災情發生後能及時調運。

7.2.4建立健全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綜合調度、重要物資政府監管、緊急生產、租用徵用的機制。

7.2.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快速運輸制度,公安、交通運輸、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開闢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速度運往災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憑有關證明對運送救災物資的車輛免收路橋通行費用。

7.2.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調運軍地聯動機制。市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的災害,需運送大批量救災物資時,採取部隊官兵搬運、部隊車輛運輸、警車開道等方式,保障物資最快運抵災區。

7.3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過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決定對災區全境和部分地區實行交通管制;重災地區或危險區域實行交通管制後,轉移出來的受災民眾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危險區域;災情緩解或危險解除後,由災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災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將災區的道路交通情況和實行交通管制後的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7.3.2市通信管理部門應協調通信運營部門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建設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3依託國家環境與災害衛星空間技術監測預報系統,採用衛星電話、無線對講機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裝備,為減災救災工作提供快速的災情信息數據,提高災害監測、預報和評估能力。

7.3.4加強災情管理系統建設,形成覆蓋省市、縣(市、區)、鄉(鎮)四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5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實現部門間災害信息數據共享。

7.4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市直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技術裝備和設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7.4.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災害發生和居民人口數量及分布等情況,利用現有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或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隊、災害現場工作隊和抗災救災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與駐保軍警部隊、公安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提高全市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7.5.2完善軍地一體化的救災指揮協調機制,實現軍地災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抗災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軍地救災力量。

7.5.3加大力度開展災害信息員培訓,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村四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5.4支持、培育發展有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完善救災捐贈管理有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社會捐贈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6.2建立和完善市內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健全與有關州、市的對口支援機制,加強與有關州、市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多方支持。

7.7科技保障

7.7.1組織市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有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有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宣傳、培訓和演練

7.8.1各級人民政府應廣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宣傳自然災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各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的培訓,提高應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的管理水平和處置能力。

7.8.3在全市範圍內,建立災害應急救援訓練基地及救援資源共享聯動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託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培訓基地,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不同規模、不同專業、形式多樣、多種救援力量共同參加的災害應急救援培訓演練,檢驗、鍛鍊、提高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準備、快速反應和高效指揮的能力。

7.8.4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災害特點,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每年開展1次以上的防災應急小型演習,提高基層單位應急準備、指揮、回響和處置能力。

7.8.5積極開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活動,落實社區各項減災措施,提高社區抵禦各類災害風險的能力。

8附則

8.1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雲南省自然災害救助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保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處理。

8.3預案更新與管理

本預案實施後,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8.5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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