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全縣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措施;組織推動全縣科技體制改革;指導協調各鄉鎮及縣直各部門的科技工作,推動全縣各行業的科技進步。(二)組織擬訂全縣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實施國家、省、市、縣各類科技計畫,負責對全縣科技發展方向、方案及優先發展技術領域進行預測、評估和論證,為縣委、縣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負責全縣科技三項費用、科技發展基金和科研物資的審批、分配和實驗管理,協調金融部門對科技計畫項目提供貸款支持,促進科技事業的發展。
(四)負責全縣科研機構民營科技企業等各類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戰略研究,負責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組織申報並指導實施,負責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火炬園區的業務指導工作。
(五)歸口管理許可權技術市場工作,制定有關技術市場的政策規定,負責技術市場有關法規的監督檢查。
(六)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負責科技成果的組織申報工作,對科技成果組織示範、套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
(七)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科技人員政策,督促檢查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
(八)負責科技合作與交流,引進智力,組織協調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與我縣各類企事業單位的科技聯合協作。
(九)牽頭負責全縣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十)負責科技管理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科技副職的選派、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智慧財產權工作,承擔專利工作的行政管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協調全縣防震減災工作,做好防震減災規劃和預案,負責地震觀測網點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