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19〕31號)和《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辦公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保委辦〔2019〕14號),制定本規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縣生態環境局)是主管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抄,執行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政策規定自、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生態環境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我縣重點區域互、流域、地下水動、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根據縣委縣政府統籌安排,負責全縣生態環境問題的協調和監督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全縣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預警、應急工作;牽頭協調一般和較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承擔單位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配合執行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評價工作。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各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執行大氣、水(地下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規範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七)指導、監督生態保護修復。配合有關部門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相關部門對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的實施;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配合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和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安全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牽頭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建設項目落實污染防治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信息發布、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十一)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制定的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本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配合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進口固體廢物和洋垃圾入境管理工作。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縣生態安全。

職責分工

(一)與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全縣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按照減排指標制定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標準,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負責按照減排指標和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標準,制定生產標準體系並組織實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及技術推廣工作。

2、縣生態環境局承擔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3、縣生態環境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生態環境局保持一致。

(二)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職責分工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鎮、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環衛、各鄉鎮和村莊的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三)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職責分工

1、縣生態環境局承擔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負責地下水資源的保護與管理。

2、縣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行政管理崗

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材料綜合工作;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工作;承擔機關工會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按規定行使財務管理職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組織指導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信訪工作;負責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本縣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合作和交流,做好生態環境外事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水環境管理崗

負責全縣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本縣地表水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本縣水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地表水環境容量,開展地表水環境承載力評估;負責江河、湖庫等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的審查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承擔地表水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大氣、聲環境與環境監測核輻射管理崗

組織實施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本縣大氣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以及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名錄和新生產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組織擬訂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執行本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承擔大氣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負責我縣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縣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指導實施環境治理監測,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統一發布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執行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組織建設和管理本縣生態環境監測網;承擔環境應急管理工作,配合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監督管理全縣核與輻射安全,負責核材料、伴生礦、輻射設備使用與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土壤和農村環境管理崗

負責全縣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參與制定並監督實施本縣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容量,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承載力評估;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縣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固體廢物許可、有毒化學品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承擔土壤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生態保護管理崗

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範圍內生態調查工作,配合參與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參與生態環境補償工作;參與制定本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生態功能規劃;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訂本縣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承擔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登記表;依法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承擔水、氣及土壤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組織起草全縣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意見措施並監督實施;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和各類規劃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縣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規劃;監督實施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標準;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責任制考核計畫。

指導協調防範重大環境風險工作;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對各鄉鎮、各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常規督查工作,擬訂保亭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機構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有關環境保護規劃、和各類行政許可檔案的合法合規性審核;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9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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