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皮質素(促腎上腺皮質激素) (CorticotroPin)

但對腎上腺皮質已萎縮、腎上腺皮質功能完全喪失的病人無效,須改用皮質激素。 2.促皮質素試驗,原發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者,對促皮質素無反應。 繼發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者,在滴注促皮質素3—5日後,類固醇的排出量逐漸增加,呈延遲反應。

【藥理與適用症】: 能刺激腎上腺皮質合成和分泌氫化可的松、皮質酮等,故臨床用途與皮質激素基本相同。在極少數情況下用皮質激素療效不佳時,改用促皮質素後有較好療效。但對腎上腺皮質已萎縮、腎上腺皮質功能完全喪失的病人無效,須改用皮質激素。
促皮質素可被蛋白分解酶破壞,故不能口服。肌注也有部分破壞,故其效價較靜注為低。肌注後4小時達到最大作用,8-12小時作用消失。靜注的作用於數分鐘內開始。靜滴20—25單位,維持8小時,可達到腎上腺皮質的最大興奮。
目前臨床僅用於:
1.興奮腎上腺皮質功能。長期套用皮質激素在停藥前或腎上腺皮質功能亢進實施腎上腺術後,可短期(3—7日)套用促皮質素,以興奮腎上腺皮質的功能。
2.促皮質素試驗,原發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者,對促皮質素無反應。繼發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者,在滴注促皮質素3—5日後,類固醇的排出量逐漸增加,呈延遲反應。此試驗還有助於區分腎上腺皮質功能亢進者的病理性質。如為雙側皮質增生,反應常高於正常;如為皮質腺瘤,反應正常或稍高;如為皮質腺
癌則無明顯反應。
【注意事項】
1.靜滴時不宜與中性及偏鹼性的注射液如氯化鈉、谷氨酸鈉、氨茶鹼等配伍,以免產生混濁。
2.大量套用時可出現不良反應,如高血壓、月經障礙、頭痛、糖尿、精神異常等。結核病、高血壓、糖尿病、血管硬化症、胃潰瘍等患者及孕婦,一般不宜套用。
3.可引起過敏反應,甚至過敏性休克,尤其靜注時更易發生。
【用法與用量】
1.肌註:每次12.5—25單位,1日2次,長效促皮質素僅供肌注,1次20—60單位,1日1次。
2.靜滴:以12.5—25單位溶於5%-10%葡萄糖液500ml內於6—8小時內滴完,1日1次。促皮質素試驗,將25單位溶於5%葡萄糖液中靜滴,維持8小時,連續兩日,留24小時尿檢查17-酮類固醇及17-羥皮質類固醇。
【性狀】: 白色或淡黃色粉末,能溶於水。在pH4.6—4.8(等電點)時,可析出部分沉澱。其水溶液遇鹼易於失效。促皮質素對熱、潮濕均不穩定,故應避熱置陰冷處密閉保存。
【包裝】: 注射用促皮質素:每支25單位;50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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