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管理全縣糧食政策性工作。(二)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三)負責中央儲備糧、國家臨儲糧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糧食購銷企業安全保管、安全儲糧,科學儲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指導全縣農村農戶科學儲糧工作。
(四)指負責全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倉儲設施的報廢、占用、拆遷的審批、申報。
(五)建立健全全縣糧油市場體系,負責糧食收購準入資格的審查、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全縣糧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上級下達計畫內糧食調撥,運輸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承擔行業統計。
(七)指導監督全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財務收支、管理和內審工作。
(八)指導全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改革、組織、協調糧食系統科技進步、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工作。
(九)負責全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安全生產、安全防火、防洪、搶險救災、治安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
(十)管理協調局機關及基層企業人事、勞資、職工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在職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