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館公證

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託書公證、契約公證等等。

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託書公證、契約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或外國駐華使(領)館〕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領事認證;中國企業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官方機構申請原產地證、發貨清單、形式*、規格證明、重量證明、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商品檢驗證明書、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等,這些文書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也需辦理領事認證。反過來,外國有關文書在送中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領事認證。領事認證的目的是向使用文書的外國機構證實文書的真實性,避免因其懷疑文書上籤字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使用。比如說,國內公證處出具出生公證書,當事人如果不辦領事認證直接拿到A國使用,A國主管當局無法核實這份文書的真偽,因此將拒絕接受,A國當局會要求當事人將文書經過A駐華使(領)館確認。而A國駐華使(領)館也沒有中國內公證處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本身的真偽,因此又會要求文書先經中國官方機構認證,證明有關文書中出證單位的印章及官員簽字屬實,然後A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中國官方機構的印章、簽字屬實。此後A國主管當局才會接受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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