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佳政發〔201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業經2012年4月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市政府各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參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各項決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以發展為上,以民生為本,以務實為先,以律己為誡,不斷強化責任意識、落實意識、服務意識、法律意識,公開、公正、公平地處理工作事務,努力建設創新、務實、高效、廉潔、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受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第二章 組成人員
第四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局(委、辦)局長(主任)。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條 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工作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常務副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全面負責市政府機關工作,協調市政府與部門、單位之間的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章 重大決策
第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重要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十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草案及執行情況、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重要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有關政府投資建設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重要事項,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一條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一般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政府顧問、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或企事業單位的應事先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 市政府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條 對政府資產、資金的處置實行“一支筆”制度,按有關程式,由分管副市長審核把關後,由市長簽批。
第十四條 凡以市政府名義簽訂契約、契約、協定等涉及法律方面的政府行為,涉及政府資產審批、出讓及經營權處置問題,須經市政府法律顧問或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核把關。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上級部門的政策要求,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並按規定程式擬定、制發、備案、公布。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七條 市政府於每年年底確定下年度規範性檔案的制訂計畫。具體計畫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根據有關部門建議,經過調研論證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經市政府批准後下發。
第十九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承辦。
第二十條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會議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
(一)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參加,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會議次數。
(三)會議內容: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通報、分析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總結和部署市政府工作;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提出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穩定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
(一)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組成單位、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常設列席會議人員,各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會議必須有常務會議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
(二)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減會議次數。
(三)會議內容: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及市委、市人大的決定、決議和會議精神並提出貫徹意見;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的政策性檔案和規範性檔案;討論《政府工作報告》和重大規劃、計畫等重要工作;討論上級政府委託研究確定和向上級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討論需要提請市委常委會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研究和審議的重要工作;研究審定重大資產資源重組經營、有償出讓、重大資產處置等事宜和城區土地出讓等重大審批事項;研究下級政府和部門提報的重要工作和需常務會議討論的其他問題。
(四)議題提報程式及議題審定。
1、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由提出議題部門負責呈報匯報材料,經分管副市長審核並簽批上會意見後,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對提報的議題進行綜合匯總,經市政府秘書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定。提請討論的議題屬於政策性檔案和規範性檔案的,需先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同意後上會。
2、由市政府辦公室至少在會前一天發放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供參加和列席會議的領導提前閱研。確定上會議題的列席單位由匯報單位提出初步意見,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內容和協調情況審核確定。
3、提請討論的議題涉及兩條戰線或兩個以上部門的,原則上會前要由議題提請部門採取會簽,分別徵求意見,請主管副市長或正、副秘書長召開會議協商等方法進行充分協調,基本達成一致意見並報請主管副市長審定後方可提交會議審議。提請討論的議題會前雖經協調,但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又急需提交會議審議的,要在會議材料中註明分歧意見,並提出解決方案或傾向性意見,經市長同意後方可上會。除突發事件等緊急事項外,提請討論的議題需事先協調而未協調的不予上會。
4、如主管副市長不能參加會議,原則上分管戰線提請的議題不予上會。
第二十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
(一)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二)會議由市長或委託分管副市長主持。
(三)會議根據研究內容需要由主持人確定參會人員。
(四)會議內容:傳達省政府及其部門有關檔案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緊急事項;研究戰線的專項工作;討論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不需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但需市政府領導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組織,會議通知、會場安排和紀要整理、校對印發、登記、存檔等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和其他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制度,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市政府秘書長告知或請假。除參加省委、省政府、市委召開的重要會議外,部門參加(列席)會議人員必須是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示同意後方可由其他了解相關議題內容的領導代替參加(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協調會議,並指定責任部門承辦。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
(一)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體成員、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參加。會務工作由市政府秘書長負責,市政府辦公室承辦。
(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戰線會議。戰線會議需經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同意後報市長審批,由主管副市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會務工作由戰線分管副秘書長負責,戰線主管部門承辦。要求縣(市)區長參加會議的,須由市長批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市長、副市長主持召開的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長或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協調會議,一般情況下不發會議紀要,確需發會議紀要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對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秘書長協調會議研究的工作事項,各部門如有不同意見,要在會上或紀要發出前向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提出,否則無論何人參會均視為本部門同意,紀要下發後必須按紀要內容嚴格執行。有關單位對會議決議和決策事項的落實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分管市長和市政府督辦檢查室反饋,市政府督辦檢查室要及時向常務副市長、市長反饋,對未落實和不及時反饋的單位,市監察局要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工作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要提高會議效率,提倡開短會、說短話。
第三十一條 上級領導機關及部門召開需要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各類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協調落實參會領導,市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上報。
第六章 公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書長提出擬辦意見,分送市政府相關領導審批。市政府領導不受理和審批非正常程式傳遞的檔案,嚴格控制逆行文。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重要檔案,向市委、市人大呈報的公文,向省政府報送的公文及向省政府領導報送其批示(交辦)事項辦理結果的公文,由市長簽署意見。
第三十四條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或轉發的涉及某一戰線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檔案,經主管副市長同意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市政府秘書長把關,常務副市長簽發;檔案內容涉及兩位副市長以上的,須由常務副市長審批簽發;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檔案和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秘書長把關,報常務副市長簽發。公文處理要提高辦理效率,嚴格制發時限。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制發或轉發的屬於傳達市政府決策事項或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的檔案,經主管副市長同意後,由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批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上報或下發的常規性檔案,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簽發。
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及其各部門發給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報市政府秘書長和常務副市長審閱,呈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閱批後,轉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辦理情況報送市政府。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對於告知性公文,如無不同意見,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請示性公文,必須按工作分工簽署明確意見。對於需處理類的公文,各傳閱部門及主管副市長要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八條 部門聯合發文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對意見分歧,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辦部門要列出各方理由及依據,提出建議性意見報市政府,由主管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由上述領導指派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各部門參與協調的人員意見即代表本部門意見。對協調的結果,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落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計畫,因特殊情況確需追加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條 除市政府領導在市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上的講話外,在會上已經印發或在報刊上已發表的講話原則上不再發文。
第四十一條 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組委會等常設、非常設臨時機構工作範圍內的事項,需要發文時(政策性檔案和規範性檔案除外)一律自行行文,檔案內容不得與市政府檔案相牴觸。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下發檔案的印製由市政府辦公室承擔;部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轉發或印發的檔案印製由部門自行承擔。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單位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編輯出版各類《簡報》、《情況》和《信息》等,未經審批報市政府領導的刊物市政府辦公室不予轉呈。經審批的刊物確需報市政府領導的,參照檔案報送程式上報。
第四十四條 推行電子政務,加快電子政務系統和辦公自動化建設,實現公文網上傳遞、審批,原則上當日檔案當日處理完畢,提高公文審批效率。全市新建電子政務項目由市電子政務辦統籌規劃、統一審批,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制發的除涉密以外的檔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按有關要求和程式及時向社會公布;涉密檔案實行專人管理,專室閱文,嚴禁隨意傳閱。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印鑑須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或秘書長簽字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印鑑須經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簽字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條 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同時用印時,市委或市委辦公室用印後方可使用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印鑑。
第七章 政務公開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五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日常工作。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式,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不斷提高信息公開水平和服務能力。市政府辦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採取多種形式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協,司法、審計、新聞部門輿論和社會輿情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原則上兩個月通報一次市政府有關工作及對重大事項、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突發性事件處理情況及時發布。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批准,涉及重要事項須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准。
第五十三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辦事指南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的部門預算,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八章 請示報告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成員對分管戰線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第五十六條 請示報告形式和程式?
(一)請示報告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
(二)嚴格按照程式辦事,原則上不得越級請示報告。一般情況各部門向分管市長請示報告。主送市政府的書面請示報告報市政府辦公室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參照檔案審批程式及時轉報有關領導;口頭報告直接請示分管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
(三)特別緊急的重大情況,可直接向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和市長報告。
(四)重大事項和需要市委掌握的其他事項由市政府秘書長轉報市委秘書長。
第五十七條 向市政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要簡明扼要,事由清楚,並提出明確意見。接受基層口頭請示報告,要做好記錄,備檔留查。對重大事項報告不及時或隱瞞不報的要追究責任,造成後果的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八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範圍:
(一)全市性計畫、規劃的制定和市級以上管理的物價項目、收費項目的出台和調整;
(二)對企業處以萬元以上罰款,對在建項目予以封停處罰,對大中型企業予以停產、停業和吊銷營業執照處罰;
(三)大中型企業重大合資、合作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含招商引資項目);
(四)重大市政建設項目;
(五)上報國家和省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數據;
(六)重大刑事案件、經濟案件、治安案件、信訪案件和涉外案件;
(七)重大火災事故、生產事故、交通事故、建築事故、中毒事故和重大災情、汛情、疫情等;
(八)公安、司法機關拘傳和拘留政府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和相應級別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
(九)全市性活動方案;
(十)省和國家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
(十一)省政府領導和國務院領導來我市檢查工作或途經我市到其他市地檢查工作;省和國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來我市中省直單位檢查指導工作;國務院部委辦局和省政府委辦廳局副廳級以上領導來我市或途經我市探親、走訪、慰問等公務和私人活動;
(十二)省和國家領導機關反饋的重要信息;
(十三)報送上級新聞單位的重要報導和向上級領導機關反映的重要情況;
(十四)以市政府名義出訪和國外政府代表團、重要經濟代表團和國內兄弟城市政府代表團來訪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動;
(十五)副市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副市級以上離退休幹部住院、辭世;
(十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依法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按照《佳木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迅速啟動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力量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第六十條 副市長出差(出訪)或休養,應向市長報告,並將外出時間、前往地點和聯繫方式通報市政府秘書長和辦公室主任,並報常務副市長掌握;市政府秘書長外出直接向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報告;市政府副秘書長出差(出訪)或休養,應向常務副市長和主管副市長報告,並通報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向常務副市長、主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報告,出國(境)應向市長報告併到市政府督辦檢查室登記。上述各級領導外出返回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同志報告。各級領導要將主要精力投放到分管工作的推進落實上,除重大公務活動及上級重要會議外,原則上不批准外出請假。經批准同意的公出活動,鼓勵相關領導和人員乘坐我市現有航班出行。
第九章 公務活動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成員要轉變工作作風,下基層輕車簡從,簡化接待程式。要減少應酬和一般性活動,原則上不出席由縣(市)區、部門、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組織的慶典、剪彩及地方節日等活動。
第六十二條 需市長出席的各項會議、活動,由市政府秘書長協調安排,副市長出席的政務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安排,按市長排序依次代表市政府出席各種接待及政務活動,副秘書長統一由秘書長安排各種接待及政務活動。需新聞報導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通知新聞單位,新聞報導內容要經協助工作的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審定。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和活動,需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領導參加的,由市政府秘書長負責溝通確定;以市政府副市長為主的政務活動,原則上不邀請市長和其他副市長參加,需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由市政府秘書長溝通協調。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成員因公離境出訪由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式報批。領導出訪每年要統籌安排,注重出訪的實際效果,出訪結束後要形成出訪報告。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成員會見來訪的外賓,由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並提出意見,會見台灣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由市台辦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辦公室呈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核,報送有關市政府領導審定後安排會見。
第十章 督辦檢查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做到操作方案專業化,工作思路項目化,工作任務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並由市政府督辦檢查室具體落實。
第六十八條 督辦檢查工作要依據《佳木斯市政府系統督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嚴格執行。
第六十九條 督辦檢查的內容為對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檢查;對市政府發布檔案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檢查;對市政府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檢查;對政府領導明確批示督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檢查。
第七十條 督辦檢查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市政府各戰線工作由主管副市長負責。市政府秘書長要協助市長、副市長抓好工作落實。對情況複雜、落實難度較大的重要工作,跨部門或職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領導難以協調解決的,應及時提交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或有關會議協調解決。
第七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牽頭,市政府辦公室協調督辦。重點建議和提案由主管副市長審批後轉承辦單位辦理;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在市人大專題會議、市政協常委會議上報告建議和提案辦理情況。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督辦檢查室負責對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市政府決策部署情況進行通報,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的進行督促整改。市行政效能監察部門負責對各地、各部門落實市政府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促監察,與市政府督辦檢查室建立績效管理工作統一聯動的工作機制,對失職瀆職和工作不作為、亂作為、“中梗阻”、相互掣肘、推諉扯皮等行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本部門的工作制度。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佳政發〔2010〕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