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向社會提供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粵府〔2011〕130號)、《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2〕77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及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發布的其他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第三條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統一發布、分級負責、縱向到底”的原則,做到“健全制度、落實責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樣,整合資源、強化基層,流程順暢、安全高效”。
第四條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歸口管理,預警責任單位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類別預警信息發布標準和發布管理流程制度,同時報縣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備案。
第五條預警信息實行依申請發布和統一發布相結合的制度。
預警責任單位根據對突發事件隱患或信息的分析評估,根據發布標準判定預警級別,按照相應的簽發許可權向分管領導提出發布申請。預警責任單位應認真核對預警信息內容,並對發布的預警信息負責。
需要發布的預警信息經審核後,統一通過佛岡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免費向公眾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六條預警信息實行分級發布、報告和通報制度。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政府預警責任單位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預警責任單位啟動應急回響後,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發布專項預警信息。
第七條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制度。預警責任單位要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縣人民政府認為預警責任單位發布的預警信息不恰當的,可責令其改正或直接發布有關預警信息。
第八條在全縣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要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九條縣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對本縣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統一協調。
各鎮政府、有關單位負責組織落實基層預警信息接收和傳遞工作,督促落實重點單位、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建築工地、監獄、勞教(戒毒)所等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重點健全向基層社區傳遞機制,加強農村偏遠地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形成縣—鄉—村—戶直通的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要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員的作用,採取“走街串巷、進村入戶、人緊盯人”等傳統方式作為必要補充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全覆蓋。
第十條各鎮政府、有關單位要加強宣教培訓工作,引導公眾主動、自覺獲取預警信息,教育公眾有效利用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負責第一時間傳遞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縣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負責建設維護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第十三條預警責任單位負責監視預警期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
第十四條廣電、新聞出版、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第一時間無償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新聞網站等媒體要切實承擔社會責任,按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的回響機制和流程,按照同級政府及其授權部門的要求,快速、準確、無償刊發、播發預警信息。
各級基礎電信運營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根據應急需求,升級改造手機簡訊平台,提高預警信息傳送效率;按照各級政府及其授權單位的要求,第一時間安排預警信息的免費傳送。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企業或組織負責按照預警信息發布的要求,布設、升級或改造相應設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術,落實專人負責關注預警信息發布情況,及時接收和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公眾要通過各種途徑主動獲取、有效利用預警信息,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章發布流程
第十六條發布申請。預警責任單位填寫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申請表(附表),按照相應的簽發許可權向分管領導提出發布申請。
申請發布的預警信息要提供級別判定依據,確定發布範圍,確保語言準確、文字簡練、格式規範,內容重點突出、通俗易懂。
第十七條發布審核。預警責任單位將需發布的預警信息呈報分管縣領導簽發後,提交到縣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經審核後發布。
對於特殊或緊急的專項預警信息需快速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徵得縣政府或其應急管理機構同意後,直接通過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進行發布。
第十八條發布管理。縣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要定時匯總轄區內預警信息發布的相關統計數據,並按要求報告縣政府應急管理機構。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縣政府各部門、預警責任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統籌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相關工作。特別要充分整合各部門現有基層信息員、氣象信息員、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隊伍資源,組織建設“一崗多能”的基層信息員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縣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要切實做好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形成省、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相互銜接、規範統一、運行高效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體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出現重大延誤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網際網路等通信網路運營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發布、刊載和傳遞預警信息的;
(四)編造虛假預警信息向社會發布與傳播;
(五)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施行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