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綠道控制區管理規定

為加強綠道控制區生態功能保護,嚴格限制控制區內各種不合理開發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綠道控制區劃定與管理工作指引》《珠三角區域綠道(省立)規劃設計技術指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佛山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佛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佛山市綠道控制區管理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1月31日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佛府〔2012〕16號印發。《規定》共26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佛山市綠道控制區管理規定的通知
佛府〔2012〕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綠道控制區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綠道控制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綠道控制區生態功能保護,嚴格限制控制區內各種不合理開發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綠道控制區劃定與管理工作指引》、《珠三角區域綠道(省立)規劃設計技術指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佛山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佛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全部綠道(省立區域綠道、城市綠道、社區綠道)控制區範圍。
本規定所稱綠道控制區(The Control Area of Greenway)是一個保護、恢復生態平衡,防止城市過度建設而嚴格控制的極具生命力的開放性、連續性生態空間。控制區也可稱為緩衝區,是為保障綠道基本功能,營造良好的景觀環境,維護各項設施的正常運轉,沿綠道慢行道路緣線外側一定範圍劃定並加以管制的空間,主要包括綠廊系統和為設定各類配套設施而應保護和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綠道及其控制區是城市區域綠地的組成部分,應納入區域綠地統一規劃管理。各區綠道控制區規劃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政府備案,並作為全市綠道網規劃的一部分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市、區綠道網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執行本規定。市綠道網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綜合統籌監督和指導,各區綠道網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具體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隨機構調整或職能轉移重新確定綠道控制區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區其他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綠道網旅遊信息發布制度,匯總及定期更新綠道網旅遊信息。
區域綠道控制區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徵求各區及相關部門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後頒布實施;城市及社區綠道控制區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徵求區有關部門意見,報所在區政府審批,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五條 根據《珠三角區域綠道(省立)規劃設計技術指引》要求,生態型區域綠道控制區兩側合計不少於200米(慢行道路緣外側至劃定的控制邊界線之間的距離,下同),郊野型區域綠道兩側控制區合計不小於100米,且單側綠化緩衝區不小於15米;都市型區域綠道兩側控制區合計不宜小於20米,且單側綠化緩衝區不宜小於8米;上述控制區寬度均由綠道硬底化通道的邊線開始計算。部分地段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劑,舊城區及建成區的控制區寬度可相應放寬,但不滿足要求的連續距離不得超過2公里,控制區條件實在不足的不建議規劃建設綠道。
第六條 城市綠道和社區綠道控制區標準與區域綠道相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七條 綠道控制區必須在邊緣分界線明確樹立界樁標識(水面及其他無法樹立界樁的位置除外),界樁標識間距一般為500米。
第八條 綠道控制區列為城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實行嚴格的空間管制政策,其中的丟荒農用地、未利用地等有條件轉換為綠地的土地,轉換其用地性質為綠地。
第九條 綠道控制區未建設用地和經濟效益較差的已建設用地,如有條件的,將其用地功能轉換為綠地,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生態重建和維育。
控制區綠色生態重建和維育應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生物多樣性、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合理利用場地內現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維護區域內生態系統的健康與穩定。對場地內受到破壞的地帶性植物群落,應以地帶性植物為主,採用生態修復等技術手段,恢復具有地域特色的植物群落,並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生態災害
第十條 綠道控制區內,在劃定控制區前已建成的非臨時建築以及重點規劃建設項目和規劃道路、橋樑、涵洞等交通設施用地可以保留,但不能加建、改建或增加用地(確需占用或增加用地參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執行)。遠期可根據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產權或功能置換。
第十一條 綠道控制區內現狀為農用地或者景觀良好的其他用地應維持其用地性質或現狀不變。
第十二條 可採用人工濕地、水生植物吸附、膜處理技術等水質生態恢復措施,有效恢復綠廊中已經遭到污染的河流水系,改善、提高水質。
第十三條 緊鄰慢行道的植物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喬木宜選用高大蔭濃的種類,枝下淨空宜大於2.2m;
(二)勿選用有毒,或枝葉有硬刺,或枝葉形狀呈尖硬劍狀、刺狀的有可能危及遊人安全的植物。
第十四條 綠道控制區內除綠道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定的,以及早於該修建性詳細規劃而設定的規劃項目外,不得新建、擴建不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用地要求的永久或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等其他地上設施,嚴格限制與綠道功能不兼容的項目進入。
在綠道控制區範圍內應嚴格執行綠道控制區分類管制,除以下允許保留和進入的用地類型或項目外,限制與綠道功能不兼容開發項目的進入:
(一)耕地、園地、林地、水域、濕地;
(二)公共性開敞綠地:各類公園、遊樂園、野營基地、野生動物園、名勝古蹟等;
(三)體育運動設施:高爾夫球場、滑草場、賽馬場、馬術表演場等;
(四)對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開展保護、恢復和利用的建設活動,開展制訂相應保護計畫、編制保護規劃的工作;
(五)綠化比率高、景觀佳或曠地型用地:自來水廠、小型污水廠等大型公共設施以及現存的具有嶺南特色的村落等;
(六)生產性綠地:花圃、苗圃、植物園等;
(七)遊憩服務設施:綠道配套設施,如交通銜接設施、服務管理設施、科普教育及標識設施、安全及衛生等基礎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農家樂、漁家樂、燒烤場等;
(八)其它:紀念性林地、防護林等;
(九)綠道借用堤圍段的水利設施:水閘、涵竇、泵站、水雨情遙測站等;
(十)原規劃道路、橋樑、涵洞等基礎設施;
(十一)水源保護區及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禁止與水源保護、生態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對生態型、郊野型和都市型綠道控制區實行分類管制。
(一)生態型綠道控制區內,實施嚴格生態保護策略,加強對原生環境的恢復、維護和保育,除最基本的綠道設施外,禁止任何開發建設行為。
(二)郊野型綠道控制區內,允許在限定條件下進行與其功能不相衝突的低強度開發建設,如活動營地、體育設施和場館、民眾活動場所與設施等。具體項目類型、規模以及審批程式、審批部門、經營運作模式等由各區政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範要求制定。
(三)都市型綠道控制區內,主要以人工綠化和交通換乘等配合市民休閒使用的設施為主,允許已有設施依據城市綠地控制要求進行改造完善。
第十六條 綠道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運輸、傾倒、排放垃圾廢料、污水或有毒有害物質,堆放、填埋、焚燒物料雜物;
(二)破壞、危害綠道控制區內的樹木、綠地、植被、水體等生態要素和綠道配套設施,傷害或獵殺其他生物;
(三)擅自改變綠化用地性質,在綠道控制區綠地內搭建臨時或永久設施、建築物、構築物;
(四)在控制區內進行開墾、燒荒、攔河截溪、開礦、取土採石、挖沙等破壞生態原貌的活動;
(五)有損綠色生態環境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六)對文物和歷史文化建築遺蹟保護構成安全隱患或破壞的各類活動。
第十七條 可限制控制區內果園樹林、農田等綠地的化肥農藥用量,使用符合標準的水質灌溉,限制超標灌溉,避免造成農業污染型土壤污染。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綠道控制區內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文明行為予以禁止或舉報,綠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查處。
第十九條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道控制區內綠地的,必須經所屬區(鎮)綠道行政主管部門按相應許可權進行審批。經批准臨時占用綠地的,應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所屬區(鎮)綠道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綠化恢復補償費。臨時占用綠道控制區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占用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臨時占用綠地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條 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城市發展,生態保護需求,確需占用綠道控制區綠地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需報市政府審批;省立區域綠道控制區除需報市政府審批外,還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城市及社區綠道控制區調整經所在區政府批准後,報市政府備案;占用綠道控制區均需要補劃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化用地劃入控制區,或一次性交納用於補償所占綠化用地面積的異地綠化用地補償費和綠化建設費,可根據實際需要分步實施,該項補償方案應包含於控制區調整方案內。
第二十一條 我市規劃部門利用GIS管理平台對綠道控制區進行動態監測,並每年將監測結果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綠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查處。
(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綠道控制區的界限作為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加以明確。在審批新項目時,按照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執行,其他項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設。
(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綠道及其設施建設使用林地的審批審核手續;園林綠化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道控制區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嚴厲查處非法占用、毀壞林地等行為。
(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控制區的環境破壞問題進行查處。
(四)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控制區內歷史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嚴厲查處破壞文物古蹟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占用綠道控制區內綠地如涉及林地或水利範疇的,涉及部分按林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部門《佛山利用水利工程設施進行綠道建設的技術指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濱水綠道控制區內還應執行《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綠道控制區內綠地建設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有關規範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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