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4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間,先後擔任:
杭州市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黨組副書記、紀檢組組長,
杭州市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杭州市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副巡視員,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巡視員。
2013年3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紀委網站訊息,余建中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違法被逮
2015年11月13日,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開除黨籍
2016年7月,杭州市紀委對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原副巡視員余建中(2013年3月退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余建中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受禮、退休後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民營企業聘任並取酬、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其他單位支付;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余建中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余建中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享受的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建中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浙0104刑初875號刑事判決。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余建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還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情節,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余建中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之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余建中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0元;並判令繼續追繳被告人余建中的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7203000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余建中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4月25日的《余建中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