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笙簫默[楊文軍、黃斌執導影片]

何以笙簫默[楊文軍、黃斌執導影片]

《何以笙簫默》主要講述何以琛和趙默笙一段年少時的愛戀牽出一生的糾纏,一個執著於等待和相愛的故事。《何以笙簫默》是由樂視影業出品,根據顧漫同名小說改編,主要演員為影視巨星黃曉明、楊冪、佟大為、楊穎、謝依霖、何穗、劉天佐、黃子韜等。電影已定檔於2015年5月1日上映。

基本信息

劇情簡介

何以笙簫默何以笙簫默
趙默笙回國又遇到大學時期的初戀何以琛,曾經法律系大才子如今是知名大律師,趙默笙以為不會與何以琛再有交集,卻沒想何以琛一直在苦苦等待著她回來,七年裡兩個人都經歷了生活和愛情的考驗,七年後的相遇要何去何從?

演職員表

演員表

角色 演員 備註
何以琛 黃曉明 趙默笙丈夫,律師
趙默笙 楊冪 何以琛妻子,攝影師
應暉 佟大為 趙默笙有名無實的前夫,INSO公司CEO
何以玫 Angelababy 何以琛異父異母的妹妹,白領
簫筱 何穗 林少梅,趙默笙同學,娛樂圈明星
張續 --- 何以玫丈夫,何以玫上司
向恆 --- 何以琛學長,事務所合伙人
老袁 --- 何以琛學長,事務所合伙人
顧行紅 謝依霖 趙默笙同事,趙默笙閨蜜
陶憶靜 --- 趙默笙同事
裴芳梅 --- 趙默笙母親
趙清源 姚安濂 趙默笙父親,為了保護妻子獄中自殺
美婷 --- 律師事務所,員工,何以琛助理
客串 黃子韜 ----

職員表

原著:顧漫
導演:楊文軍;黃斌
副導演(助理):羅子葉
編劇:莫非勒
攝影:車亮逸
發行: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

角色介紹

何以琛|演員黃曉明|配音黃曉明
C大法學院大才子,英俊不凡,高大挺拔,眼神冷漠,自信沉著。七年,是他停不下的等待,卻已經給了她另一種命運。“如果世界上曾經有那個人出現過,其他人都會變成將就。我不願意將就。”以琛在等待的七年中一直堅守自己的心,何以玫等不過他,其他人也進入不了他的心,他站在“顯眼的地方”只為默笙能夠找到。他稱默笙為“mysunshine”,即使在知道她的父親間接害死了自己的父親,那樣的愛也不曾改變過。
何以琛 何以琛
趙默笙|演員楊冪|配音楊冪
她很傻卻很天真,小女生卻很爽朗,甚至有些沒心沒肺。大學時代的趙默笙陽光燦爛,對何以琛一見傾心,開朗直率的她拔足倒追,終於使才氣出眾的他為她停留駐足……她像一縷陽光毫無預兆地照進了何以琛的心裡,也開始了一生的愛戀與糾纏。雖然她由於何以玫的宣戰與何以琛的氣話憤而出國且有一段有名無實的掛名婚姻,但是她最終找回了愛情,與何以琛再續前緣了。
趙默笙 趙默笙
應暉|演員佟大為|配音佟大為
INSO的CEO,畢業後在美國發展。他接受了趙默笙的500美元的幫助,在她困難時湧泉相報,為了收養孩子而與趙默笙做有名無實的夫妻,可是無意間卻愛上了她。
趙默笙 應暉
何以玫|演員楊穎|配音楊穎
何以琛養父母的女兒,自幼喜歡何以琛,可惜是單戀。大學時要與趙默笙光明正大競爭的宣言是導致趙默笙遠走美國的原因,後同意嘗試與愛慕自己的路遠風交往,可惜其一直沒有從單戀中走出來而提出分手,可待其真正走出痛苦想要珍惜路遠風時卻發現與之錯過了,其明白自己辜負了路遠風,最後二人成為了朋友。一切化解後,她放棄體面的主播職位找回了自己採訪的夢想。結局:在小說中最後與公司上司戀愛並結婚;電視劇中在江蘇農村的一次對留守兒童心理的調查中遇到志同道合的同志張續相識,產生愛情,兩年後結婚。
何以玫 何以玫
簫筱|演員何穗
她本叫林少梅,趙默笙大學時的室友,其自幼由其奶奶一人帶大且支持她考出農村,希望其找到行動上愛她的好男人幸福一生,因失戀與外界隔離兩天而未能見奶奶最後一面是其心中永遠的痛。由於趙默笙不辭而別後受刺激性情大變,職業為雜誌社模特,七年後與默笙冰釋前嫌,何以琛為其代理律師。
簫筱 簫筱
顧行紅|演員謝依霖|配音謝依霖
趙默笙同事、閨蜜
顧行紅 顧行紅

拍攝權糾紛

何以笙簫默公告
2014年12月1日,樂視影業官方微博發布訊息,稱《何以笙簫默》進入製作階段,該訊息立刻引起網友議論,因為上個月原著者顧漫還在微博上表示《何以笙簫默》會由光線影業拍成電影。訊息爆出4小時後,顧漫在微博上再次發出著作權聲明,稱“樂視電影著作權已到期”。
樂視聲明12月2日16點03分,樂視影業有限公司回應關於《何以笙簫默》電影著作權的聲明,稱:“2011年9月10日,樂視影業與顧漫簽約,取得獨家電影劇本改編權,契約期限為三年。雙方約定,改編的劇本著作權全部歸樂視影業所有,樂視影業有權將該劇本拍攝成電影。”
樂視影業還透露,稱:“樂視影業於契約期間完成劇本改編,合法擁有劇本完整著作權及電影拍攝權,於2014年8月20日獲得《攝製電影許可證》,同時簽約電影主創、主演。項目劇組籌建完成,已進入開機階段。”並強調稱:“樂視影業的行為屬於正當行使其合法享有的著作權及拍攝權。任何人散布與事實不符的謠言並損害樂視影業權益的,樂視影業將保留追究其法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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