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實施
2017年7月11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的《北京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白皮書(2017)》重申,將繼續堅定不移加強和完善房地產調控,嚴格商品住房預售、現售的價格引導,對於申報價格明顯高於前期或周邊在售項目價格的,一律暫緩批准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確保2017年房價環比不增長。2017年9月22日至23日,西安、重慶、南昌、南寧、長沙、貴陽、石家莊、武漢8個省會城市(重慶為直轄市)密集出台樓市調控措施,其中6個城市實施了限售。隨著限售這一措施被逐漸認同,未來這一舉措將會被更多城市借鑑,有專家認為,近期量價齊跌的一線城市也可能成為“限售”對象。包括限售限價在內的措施已經使得商品房炒房的屬性大大降低,無形中起到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化的功效,限購、限售和限貸等措施正成為歷史選擇的中國大城市樓市新長效機制。社會影響
限售並不是一個好辦法,甚至應該說是一個迫不得已的辦法,因為它的確傷害了房產的流動性。雖然,房子買了幾年之內不能賣,好像是體現了房子是用來住不是用來炒的,但限售是一種真正傷害到房產流動性的雙刃劍,本來房產流動性就差,再加上幾年的限售時間,流動性就更差,市場自由交易中,如果交易流動性差,往往就會出現各種問題。
“限售”抑制了樓市投機,有利於樓市價值投資
36城已出台的購房之後2-3年“限售”(個別城市是5年以上)的政策並不是為了消滅房地產的投資需求,而是為了抑制“短線投機”。如果市場上充斥大量短線投機者,不僅難以起到價值發現的作用,還勢必會加大波動。從樓市投資的角度,持有2-3年之後再出售才是合理的投資周期,抑制短線交易有利於讓樓市運行得更健康,更長遠。
“限售”為培育新的有效住房需求爭取了時間
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是調節周期和平衡利益的工具,房價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民生問題,“樓市”也是要“講政治”的——每當房價飆漲,政府大機率都會出台政策打壓、調控、給樓市降溫,以達到降低“樓市過熱引發經濟系統性風險”的幾率,同時還能夠把一部分有購買力的住房需求積攢起來、把有需求但購買力暫時不足的潛在購房者的購買力培育起來。從培育有購房需求但購買力暫時不足的潛在購房者的購買力的角度看,“限售”規定的2-5年,正好是這些城市剛達到當地平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湊齊一套普通住宅首付所需年限,因此“限售”實際上是在為培育新的有效住房需求爭取時間。
“限售”對開發商、土地財政及產業鏈未必負面
理論上,“限售”短期將減少一定數量的二手房供應,部分購房需求向新房市場驅趕,若此,對開發商、地方財政未必負面。另外,由於新房產業鏈比二手房更廣、更長,因此“限售”對產業鏈亦未必負面。
社會評價
相較於控制高價項目的預售等臨時舉措,“限售”被認為是長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同樣認為,房地產交易中對於房屋流動性進行管制,讓“房住不炒”的導向真正落實,體現了當前住房市場的長效機制正逐漸確立,甚至可以認為“限售”和此前的租賃政策或都有可能成為長效機制中的核心管控技術。
由新華社主管主辦的報刊經濟參考報刊發的一篇《住房市場限購限售限貸“短效機制”或成新長效機制》文章也表達了這一觀點,文章指出:在商品房成為中國住房供應主體的今天,重構經濟適用房制度已經不具備條件。但另一方面,限購、限貸、限售政策的大行其道,卻又無形中起到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化的功效。深入分析可以發現,經過嚴格的限購、限貸、限售後,中國大城市商品房和新加坡式經濟適用房的界限已經非常模糊。
中國大城市限購限售後的商品房,與新加坡式經濟適用房在經濟屬性上並無本質差異。同樣只能出售給特定資格人群,同樣只能持有限定套數。至於需要持有一定年限才能上市的限售政策,則是直接借鑑了新加坡的經濟適用房政策。新加坡式經濟適用房由政府直接供給,而中國的商品住房土地也由政府直接供應,只是建設環節藉助了市場力量。文章認為,“限購、限售和限貸這些所謂的‘短效機制’,才是歷史選擇的中國大城市樓市新長效機制。”
中信建投分析師陳慎則認為,“限售”不僅是通過控制房屋流動性來抑制價格上漲預期,同時,新房轉化為二手房的年限延長意味著市場潛在供應的降低,這期間房屋主會動或者被動流入租賃市場,而這符合當前租售並舉的政策思路。
另有業內人士認為,作為長效機制重要組成部分,“限售”政策將向更多的城市蔓延,房價已經出現下跌的一線城市也不會是例外,未來,“限售”或將替代控制預售證等臨時手段來調節樓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