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附:服裝業的傍名牌
最初服裝的假名牌是明明白白的搶注,直接把國外的名牌抄過來,只是簡單的抄襲、複製,而現在則是在原來名牌的基礎上稍微做一些改動,但肯定讓消費者對原來的品牌有一定聯想。《商標法》2001年12月修訂之後,允許自然人申請商標,搶注的情況以自然人居多,這也是近幾年的一個變化。
消費者對名牌逐步的認知,利益的驅使是造假者“傍名牌”的原動力,國家對假冒名牌打擊力度的加大,也使得不法商人開始採用“傍名牌”這種相對隱蔽,處罰相對較輕的方式來牟取利潤。服裝與人們生活的息息相關,低成本、低技術含量和高利潤則使得這個行業假名牌、仿名牌的現象比其他行業更為嚴重。
“傍名牌”的多種形式
除了模仿著名品牌的商標外,“傍名牌”還以另一種形式出現,即使用著名企業的名稱或其中的部分關鍵字眼作為品牌的名稱。註冊了企業名稱,沒有註冊商標,或是註冊了商標,沒有註冊企業名稱,都使得不法商人有了可乘之機,再加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商標法》之間存在著衝突,這個問題便不能很好地協調,工商局曾專門對此下過檔案,但仍然不能徹底解決。實際上信息共享很重要,在商標局註冊商標和企業註冊名稱時,之間能得到互通,根據共享的信息著手審查,國家目前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正在著手解決之間的衝突。
另外一種情況是,商標局的審查中將服裝歸為第二十五類,又把第二十五類的商品分成十三個小的類似群,服裝與鞋、帽、領帶是不相類似的,此時假如有一個品牌在80年代就註冊了商標生產服裝,現在如果有人在鞋、領帶或襪子上申請相同的或高度近似的商標,從法律上看屬於合法註冊,依據法律,無論審查員能不能判斷出這個商標是否仿照服裝中的知名商標,都應該是可以註冊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國外公司普遍採用的方法是儘可能多地覆蓋更多產品,註冊更多相關產品的商標。《商標法》目前仍在修改當中,即對於不生產的商品能否在商標註冊中長期保留,但就目前的法律看是允許的。
再有,“傍名牌”的商標和已經註冊的名牌必定有所區別,必然是在註冊時對商標做了一點點改變,但在實際使用中為了達到混淆的目的,他們又會儘量掩蓋這種區別。對註冊商標進行了改變,就不應再享有註冊商標的待遇。不等於說已經註冊的就不構成侵權。
審查中的技術與個人因素
目前商標註冊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和實施條例,2005年商標局商標審查基準公開和修改後,更具透明度。服裝商品的商標註冊程式是和其他商品的商標註冊程式完全相同的,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註冊申請,商標局審查是否有在先註冊,如果沒有發現相同近似的商標,便可獲得初步審定公告,在公告之後有三個月的異議期,在這期間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商標便成為合法註冊的商標。
雖然法律上對於商標的相似程度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審查中商標是否近似經常存在模稜兩可的情況,會有很大主觀的成分在裡面,尤其是圖形的商標。拿目前市場上比較混亂的商標鱷魚來說,真正的鱷魚品牌有三家,一家法國的鱷魚,一家新加坡鱷魚,一家香港鱷魚,但現在市場上鱷魚品牌數不勝數,經常是對商標圖形上鱷魚的嘴巴、身上的花紋做細微的修改。目前一個品牌能否進入商場主要是看有沒有申請受理通知書,一些企業不停地申請,拿著商標局發的受理通知書就去進駐商場,於是各種各樣的鱷魚進入市場,讓人真假難辨。
出現仿名牌通過審查的情況,有時是技術上的問題,比如資料庫中的數據不準確,資料庫中的圖像掃描是以維也納編碼來分的,圖形編碼的分碼需要很專業的人來做,如果分錯了,或者在掃描中商標圖樣有點失真,都可能影響到最後的結果;有時則是審查員判斷上的失誤,圖形編碼的要素畢竟是少數的,通過圖形要素檢索出相同商標之後,還要有一個個人的判斷。
另外是否構成侵權各個國家判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TOSHIBA(東芝),有人改變最後一個字母,以TOSHIBO註冊,將HERO變成HERB,在我們國家會判為侵權,但在美國就不會這樣去判。商標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比專利侵權的判斷靈活性要大得多,很多時候審查員沒有做出侵權判斷時,品牌企業需要提出異議或提出撤銷。
從審查程式上主管部門要儘量做到任何著名企業、著名人物的商標不讓非商標持有人去註冊,從而避免在市場上產生混淆。比如當國內出現“喬丹”這一品牌時,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喬丹是美國的著名籃球球星,它還可能是美國的一個著名品牌,這樣的商標在審查時一般是不應該通過的,但審查員的資歷、平時的學習情況、了解信息的情況各不相同,每個審查員在掌握時會有一些差異。“審查員需要對這一行業的知名企業、知名品牌、動態非常熟悉,嚴格按法律辦事,擴大自己的知識面,儘量減少‘合法註冊的傍名牌’的出現。”
形勢
較量將長期存在
從制定法律的角度講,所有的法律都是滯後的,服裝“傍名牌”的現象肯定會長期存在,法律不斷修改,他們的方式也會不斷變化,“傍名牌”的手段越來越高明,法律也會越來越完善。對於商標的個案,是否構成侵權,各種情況還是要綜合考慮,不可能劃出一條明確的線。
“‘傍名牌’的人可能在短期內獲得一些利潤,但不會有長期的發展空間。隨著法律的逐步健全,整個社會的商標意識越來越強,“傍名牌”者的企圖會越來越難實現。”要解決“傍名牌”的問題,審查員首先要從註冊的角度把住關;其次,我們的市場管理雖然是主動的,但查處力度還是應該加大,銷售商也需要增強法律意識;從名牌企業來說,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商標,時刻注意市場動向,隨時派市場人員監察,並保留證據。對於已經有商品出口的國外市場和潛在的市場,應該通過馬德里協定或單一國家的途徑在當地註冊商標,樹立商標先行的觀念;最後,企業要想得到發展,要從增強自身實力著手,與其去傍名牌,不如將心思花在如何打造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