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施行休牧、禁牧措施時的技術要點,包括適用地區、地塊選擇、休牧或禁牧時間、確定休牧或禁牧起止期的植被指標、氣候參數等。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放牧地和潛在放牧地。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程。
2、1 休牧 grazing land resting
指短期禁止放牧利用。是一種在一年內一定期間對草地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
2、2 禁牧 Grazing prohibition
指長期禁止放牧利用。是一種對草地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
2、3 休牧和禁牧的界定
休牧和禁牧以禁止放牧的時間長短為界定。禁止放牧一年以下的為休牧,禁止放牧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為禁牧。“季節性禁牧”、“季節性休牧”、“春季禁牧”、“返青期禁牧”、“結實期禁牧”等提法等同於“休牧”。“長期休牧”等同於“禁牧”。
3、休牧
3、1 休牧的目的
在植物生長發育的特殊階段解除放牧家畜對其產生的不利影響,從而促進和保證植物的生長和發育。
3、2 技術要求
3、2、1 適用區域:休牧措施適用於所有季節分明,植被生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區。
3、2、2 地塊選擇和設施要求:休牧措施一般在立地條件良好,植物生長正常,或略顯退化的地塊。為便於管理家畜的進出,休牧地塊一般要求有圍欄設施,圍欄建設應符合NY XXXX—2003(《草原網圍欄和刺絲圍欄建設技術規程》)的規定。
3、3 實施要點
3、3、1 休牧時間
休牧時間視各地的土地基本情況、氣候條件等有所不同,一般為2-4個月。休牧時間一般選在春季植物返青以及幼苗生長期和秋季結實期,有特殊需求時也可在其他季節施行。
3、3、1、1 起始時間
各地根據植物物候期的不同來確定春季休牧時間,以當地主要草本植物開始返青為主要參考指標。一般在每年的4月初開始。
結實期休牧一般在夏末或秋初開始,以當地主要草本植物進入盛花期為主要參考指標。其它時間休牧則可根據具體需要確定休牧開始時間。
3、3、1、2 結束時間
春季休牧一般在6月中旬結束。各地根據草地情況和氣候特點,可以對具體時間有所調整。其它時間的休牧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休牧期結束的時間。
3、3、2 恢復放牧時的主要參數
3、3、2、1 植被指標
休牧的結束時間主要依據草原上植物的生長速度和生物量積累情況來確定。當植物的日平均生長速度超過10kg/hm2,地上乾物質積累量超過100kg/hm2時,可以結束休牧。
3、3、2、2 氣候參數
氣候條件嚴重影響著植物的生長發育速度。因此,在確定休牧的起始期以及休牧期延續時間時,應考慮當年、當地的氣候條件。
4、禁牧
4、1 禁牧的目的
解除因放牧對植被產生的壓力,改善植物生存環境,促進植物(恢復)生長。
4、2 技術要求
4、2、1 適用區域:禁牧措施適用於所有(暫時的,或長期的)不適合於放牧利用的草地。永久性的禁牧等同於退牧,一般僅適合於不適宜放牧利用的特殊地區。
4、2、2 地塊選擇和設施要求:禁牧措施一般在由於過度放牧而導致植被減少,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的地塊。為防止家畜進入,禁牧地塊一般要求有圍欄設施,圍欄建設應符合NY XXXX—2003(《草原網圍欄和刺絲圍欄建設技術規程》)的規定。
4、3 實施要點
4、3、1 禁牧時限:禁牧以一個植物生長周期(即一年)為最小時限。視禁牧後植被的恢復情況,禁牧措施可以延續若干年。
4、3、2 解除禁牧時的主要參數:一般以初級生產力和植被蓋度作為解除禁牧的主要依據。根據具體情況,當上一年度初級生產力最高產量超過 600kg乾物質/hm2,生長季末植被蓋度超過50%時,可以解除禁牧。也可用當地草原的理論載畜量作為參考指標。當禁牧區的年產草量超過該地理論載畜量條件下家畜年需草量的2倍時,可以解除禁牧。解除禁牧後,宜對草原實施劃區輪牧或休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