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達(‘Iddah)
通常在3種情況下必須恪守待婚期的有關規定:
(1)配偶雙方不論是否圓房,已經同居者。
(2)配偶雙方完婚後又離異者。
(3)配偶雙方尚未完婚男方即已死亡者。
等待的期限,按《古蘭經》的規定,通常是3次經期過後(2:228);停經或月經不正常的女子3個月;遺孀4個月零10天(2:234);孕婦的待婚期須一直繼續到分娩並產期潔淨以後(65:4)。待婚期間,配偶雙方間的婚姻關係雖已破裂,但在法律上並未完全解除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均不得再婚。待婚期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判明妻子是否懷有身孕,以確定孩子的生父身份,同時也是為夫妻重歸於好留有一次最後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