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現役軍人隨軍家屬(以下簡稱隨軍家屬),是指經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按規定批准(含隨調)的駐軍(警)現役軍官配偶。家屬隨軍未隨隊、戶籍仍在原籍的,不享受我市隨軍家屬有關待遇。
第三條 各地、各單位、各部門應高度重視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工作總體規劃,納入實施再就業工作,並監督檢查有關法律和政策落實。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以各級政府為主導,與市場就業相結合。凡在本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經濟組織都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政策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和責任。有用工需求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政府投資形成的公益性崗位也要優先錄用隨軍家屬。
第五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要堅持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採取行政調配安置,通過自主擇業和雙向選擇等市場機制實現就業,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等多種途徑,妥善解決隨軍家屬就業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為隨軍家屬做好就業服務工作,為隨軍家屬搭建雙向選擇的平台,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培訓,指導和推薦就業,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為隨軍家屬提供就業崗位。
第六條 各部門要按照下列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隨調時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在職人員實行行政調配安置和雙向選擇;為隨軍時在企業工作或無工作單位人員提供職業和培訓,指導和推薦就業。
(二)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有關補助經費。
(三)稅務部門負責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減免工作。
(四)雙擁辦和軍分區系統政治機關負責隨軍家屬就業組織和相關協調工作。
(五)駐軍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在每年6月中旬將上年度隨軍家屬名冊和相關材料報送雙擁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七條 隨軍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各級政府每年8月份下達指令性安置計畫,按專業對口(相近)、原單位性質對等安置原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行行政調配安置、優先推薦就業。
(一)隨調前為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在編在冊在職人員。
(二)符合安置條件的現役軍官配偶特別是團職領導幹部的配偶。
(三)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為部隊作出突出貢獻的現役軍官配偶。
(四)被省政府或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對社會有較大貢獻的隨軍家屬。
以上對象原則上可享受一次調配安置或優先推薦就業;不接受行政調配安置、推薦就業的,視為其自動放棄工作。
第八條 下列軍人家屬不予安置就業
(一)不符合隨軍條件或未經批准的。
(二)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三)檔案原始材料不全、虛假的。
(四)已調入本市工作的。
第九條 根據市場調節就業政策,逐步推進隨軍家屬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雙向選擇就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當年隨軍家屬的年齡、文化水平、技能特長、擇業意向等情況建立專門檔案,建立隨軍家屬就業信息網路,實行分類指導,做好跟蹤服務。鼓勵各級人才中介、職業中介機構定期組織隨軍家屬就業專場招聘洽談會,也可到駐軍單位設小型就業招聘專場,拓寬隨軍家屬就業渠道。
第十條 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單位(不含財政撥款單位),要保障好隨軍家屬的勞動權益。應與隨軍家屬簽訂兩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並按規定為所招隨軍家屬繳納勞動、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個人應繳納部分由隨軍家屬本人負擔)。
第十一條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辦的企業,隨軍家屬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含60%)的,可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隨軍家屬自謀職業。隨軍家屬從事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從事僱工8人(含8人)以上的個體經營,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戶,均按照新開辦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採取貨幣化補助形式解決隨軍家屬工作。符合安置條件但未就業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雙擁部門聯合審定後下月起,由所屬地政府為符合享受貨幣補助的隨軍家屬每月發放我市最低工資,直至就業當月止。
第十四條 未安排工作的隨軍家屬,可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身份不同,憑軍官所在部隊開具的隨軍家屬審批報告表,經雙擁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到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教育部門應及時安排其子女入學。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職業培訓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規劃。初次就業的隨軍家屬,應參加當地培訓機構舉辦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個人和用工單位共同負擔,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對登記失業的隨軍家屬可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創業免費培訓,培訓合格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對就業困難或持有農村戶口的隨軍家屬通過初次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向職業技能鑑定所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貫徹落實《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國辦發〔2003〕102號)精神,積極配合軍隊政治和後勤機關,及時按規定辦理未就業隨軍家屬社會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
第十七條 對檔案託管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隨軍家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憑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減免各項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對在隨軍家屬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轄區,取消推薦評比雙擁模範縣(市、區)資格。對拒不完成行政調配安置任務的單位,由各級雙擁辦負責督查。
第十九條 各部隊要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教育引導隨軍家屬轉變就業觀念,鼓勵軍人配偶自謀職業、進社區或到非國有企業就業。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伊春市現役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規定〉的通知》(伊政發〔2010〕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