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伊春市北藥開發協會是由從事北藥開發管理、生產工作的管理幹部和科技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協會,具有地方性、專業性、學術性、聯合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協會的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信息服務,開發藥材銷售市場,並根據國內外藥材、藥品發展情況,對發展趨勢、市場行情、開發水平相關政策進行交流反饋,積極開展北藥學術研究與技術交流,宣傳普及北藥開發知識,提高技術水平,推動北藥事業的不斷進步。
協會章程
伊春市北藥開發協會章程
第一則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伊春市北藥開發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從事北藥開發管理、生產工作的管理幹部和科技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協會,具有地方性、專業性、學術性、聯合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信息服務,開發藥材銷售市場,並根據國內外藥材、藥品發展情況,對發展趨勢、市場行情、開發水平相關政策進行交流反饋,積極開展北藥學術研究與技術交流,宣傳普及北藥開發知識,提高技術水平,推動北藥事業的不斷進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黑龍江省伊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北藥開發的方針和法律、法規,接受北藥開發行政部門及其它部門委託的標準,北藥方面和上級協會交辦的具體事項;
(二)協助北藥開發行政部門進行調研,積極反映北藥開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貫徹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基層建議和需要;
(三)研究全市北藥產業開發專項政策和發展戰略,為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當好參謀;
(四)指導北藥生產種養基地建設,建立天然野生藥材採集保護培育區域,對藥材基地和種、養、采、加專業示範戶生產經營提供指導服務;
(五)協調北藥產業龍頭企業建設,引導製藥工業企業、醫藥保健品企業及藥材商業企業整合重組,合資合作,招商引資,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協調企業間關係,為企業的生產聯合和集團化發展搞好服務指導,推進制藥工業做大做強;
(六)組織實施北藥產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加強人才隊伍技術建設,推進“產學研金”實業開發,抓好研究、示範和推廣藥材生產先進技術,開展北藥產業技術培訓和技術創新;
(七)負責製藥企業改造以及生產項目的技術中介與審定,做好諮詢服務,掌握、傳遞、交流國內外中藥業發展信息,組織搞好北藥新產品開發;
(八)指導、培育、拓展北藥市場,協調指導市場建設和管理中的有關問題;組織製藥企業和藥材流通企業及中介機構推進定單業,開拓銷售渠道;加快建立北藥批發大市場,增強北藥產品輻射集散功能;
(九)負責組織實施“林都北藥”商標的申辦和具體管理工作,對內嚴格管理,確保“林都北藥”的產品質量,對外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林都北藥”在國內外的知名度;
(十)指導企業產銷工作,對全市北藥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分析、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和運用調控手段,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十一)搞好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組織會員進行交流,推廣先進典型和新項目、新技術;
(十二)加強會員思想、業務、制度建設,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不斷增強服務意識。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各縣(市)區(局)主管領導、北藥辦負責人、製藥企業及保健品企業及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藥材、(藥品)商業企業及其負責人、流通領域經紀人、經銷商;
(四)從事北藥開發工作,具有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北藥行業專兼職幹部、北藥開發工作較好的鄉、鎮、場、所等基層單位及負責人;
(五)從事藥材收購、種植、養殖並效益較好的專業戶和個體戶;
(六)熱心支持北藥開發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幹部、大中專院校畢業,具有一定技術職稱的相關人員;
(七)對北藥開發研究推廣及宣傳活動有積極貢獻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分會研究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分 會
第十四條 伊春市北藥開發協會為總會,總會按市(縣)區(局)、製藥企業和保健品企業下設22個分會,分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三名。
第十五條 分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總會領導下,圍繞總會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獲得總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總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組織使用好“林都北藥”集體商標;
(五)發展會員。
第十六條 分會的義務:
(一)執行總會制定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總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總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收取本地區會員的會費;會費的40%作為分會的活動經費,60%作為總會活動經費。
(五)向總會反映本地區、本行業的情況及會員建議,提供資料與學習信息。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經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北藥辦、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期間對理事會負責,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展開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和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成民事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人代表。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經費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國家規定收取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每年10元,集體會員:各地北藥開發辦每年100元,製藥企業根據規模每年500元、300元、200元,保健品企業每年100元,各市(縣)區(局)北藥發展較好的鄉、鎮,場、所(單位)每年100元,各醫藥藥材公司、北藥開發公司每年200元,各經營、開發、收購、銷售部門每年100元。
第三十四條 會費使用原則是以會養會,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門和市北藥辦組織的審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北藥辦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藥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北藥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北藥辦和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3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