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逃債

企業逃債的手段

一、改制逃債。
改制逃債是指企業在體制改革和經營機制轉換過程中迴避債務或妨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行為,改制逃債以企業改革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為支持,包容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進行。
1.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以優良資產組建不承擔債務的股份制企業,由資產既少又劣的原企業承擔債務,或者企業整體股份制改造時,新股東否認債務並在出資協定里擅自處置債務。
2.企業在進行兼併重組時,設立“無債企業”,只接收財產、不承擔債務,只調整資產結構、不理順債務關係。
3.企業進行承包租賃後,業主與承包、租賃人只處置財產的占有和利潤的分割,而不安排企業債務的承擔。
企業改制無論名目如何,其結果不外乎企業主體變化(或增或減)、財產占有變化、股權情況變化三種,因改革而出現的新企業主體或財產占有人與原企業之間的關係事實上也只有三種:主體繼承、財產承受和權利受讓,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只要能證明存在這三種關係中的任何一種,改制後的企業就要承擔原債務,而不論其改制檔案或協定里有無特別約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給債權人帶來的不利後果只在於:
(1)債務人的財產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於債權效力之下,分割後則變成特定的財產針對特定份額的債權。
(2)改制企業自行確定的債務承擔人如果履行能力較強的,法院出於推動企業改制的目的,往往傾向於認可這種確定。所以,從總體上,企業改制是逃避不了債務的,造成改制逃債現象的一部分原因要歸咎於債權人未充分行使債權。
二、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藉助破產償債程式並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法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表現為:
1.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2.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3.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4.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5.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6.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式。
7.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由於破產擁有“還多少算多少”的功能,因而破產在一段時期內成為逃債的普遍手段,毫無疑問,諸如清算組黑箱操作、債權人會議名存實亡、沒有救濟手段等制度上的缺陷是導致破產逃債發生的原因之一,但債權人對破產債權重視不夠和沒有在清算程式中充分行使權利的原因也不容忽視。事實上,在我國現在的破產法中,債權人既有權要求法院以裁定否定清算組和債權人會議的決定,也有權向上級法院就有關裁定申請複議,司法解釋明確要求上級法院必須對債權人的複議作出答覆。所以,積極參與並充分行使權利顯然比期待改革破產制度更有利於防範破產逃債。
三、個人逃債。
個體債務人逃避債務是越來越突出的一種逃債現象,主要方式有:
1.主體消失,即債務人下落不明。
2.基本生活保障抗辯。即債務人在借債後財產迅速減少,只保留維持生活必須的少量財產,而這部分財產是豁免於強制執行的。
3.法律規避。指那些將夫妻債務或家庭債務轉換成個人債務的作法。
個人債權單個數量些?分布範圍廣、追償成本高,所以,防範個人逃債的根本手段在於事前的信用控制,由於目前我國缺少象“信用記錄公司”之類的中介組織,銀行也常常不對個體債務人進行實地核查,導致個人債權的發生缺少信用控制環結,為逃債埋下了隱憂。所以,防範個人逃債要以加強信用控制為本,其次要求債權人必須更為積極迅速地走法律途徑,充分行使財產查封、主張預期違約等追償手段,搶在逃債實質發生前去主張債權。
四、轉移資產逃債。
這是指減少為債權提供信用支撐的資產的數量的逃債方式。
1.將資產轉移給第三人,藉助法律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性規定使債權無法行使。
2.資產變現後抽逃資金。
3.隱匿資產。
4.公司蒸發,即那種一夜之間債務人人去樓空的作法。
轉移資產逃債是直接而單純的逃債方式,但卻不乏法律上的防範手段,除了可追究無償的財產接受人的責任外,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證明第三人惡意而要求返還財產,有權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搜查令搜查財產,或者申請協助執行令要求第三人直接償債,債務人的股東或主管部門抽逃資產的,應當承擔責任。但幾乎所有的對付轉移資產逃債的手段都要求債權人警惕性高,反映及時,果斷採取應對措施。
五、抵債逃債。
抵債逃債是債務人清償虛假債務或對債務進行虛假清償的逃債行為。
1.抵債物低值高估。債務人與評估公司串通高估抵債物價值,法院有時候也會裁定價值不對等的物債相抵,由於抵債後債權消滅,債務人事實上少還了一部分債務。
2.抵償假債權。債務人為了防止財產被強制執行,在一如既往地占有使用財產的情況下,與關聯公司設立假債權並訂立抵債契約。
3.將財產抵償或抵押給第三人,從而達到逃避特定債務的目的。
為逃債而進行的抵債行為當然不受法律保護,但債權人的困境在於常常證明不了抵債行為的虛假性,因而缺乏行使撤銷權以撤銷抵債行為的根據,比較方便的手段是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或提起以抵債雙方為共同被告的訴訟,借用程式中的救濟手段來宣告那些惡意抵債行為無效。
六、訴訟逃債。
逆向借用司法權以規避司法對債權的保護,這種逃債方法叫訴訟逃債。1.與關聯企業打假官司。由於民事訴訟推充自主處分原則,所以,當事人串通進行假訴訟、假執行很容易完成,而且,這種作法藉助了司法文書的確定力,使逃債行為變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根據虛假訴訟的判決轉移占有後,債權人幾乎是無可奈何的。
2.假查封。債務人與法院達成默契,將資金和財產進行虛假查封,以法律關於財產不得重複查封的規定來對抗債權人申請的查封和執行。
3.債務人在失去清償能力後,協助擔保人對抗債權人,通過一定證明技巧促成認定擔保無效的裁決,從而使債權懸空。
4.保證人“指示財產”,製造免責事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指示債務人的財產後,保證人便獲得了一種勝訴期待,如果債權人怠於行使訴權,就會喪失擔保債權。
防範訴訟逃債,首先要遏止來自法院的不規範行為,債權人應積極行使申訴權和申請複議權;其次要確保債權的嚴謹和權利憑證的完整,不給債務人以可乘之機;再次,債權人應該謹慎處置那些來自於債務人的各類函件,以免落入“免責圈套”。
七、政策逃債。
通過擴大“債務豁免政策”的適用範圍進行逃債也是市場上屢見不鮮的現象:
1.套用破產優惠政策。國務院關於破產財產優先安置職工的政策只是針對試點城市而言,但許多非試點城市的企業在破產時也強行適用這一政策。
2.債轉股的政策出台後,出現了許多地方政府指令或法院裁定“債轉股”的現象。
3.有限責任名不符實。有限責任是一種將公司債務與個人財產相隔離從而刺激投資的企業機制,但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個體或合夥的企業顯然是將有限責任當成了逃債手段。
政策逃債表面上以政策支持為藉口,但這種逃債行為的違法性卻十分明顯且容易證明,債權人只要藉助“破產財產法定”、“揭開公司面紗”等法律規定進行抗辯,否定逃債行為的效力並不困難。政策逃債與其它逃債方式相比,政府干預的作用更為明顯,如何說服政府放棄干預是債權人應當致力的方向。

企業逃債的危害

第一,企業逃債嚴重損害丁債權人的利益。
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一樣都受到法肇保護,而逃債的結果將使債權人不能行使其請求權並實現其債權利益。尤其債務人惡意逃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報難得到保障。
第二,企業逃債嚴重影響了商品交易的安全防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債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流轉戈系,主要是商品交換關係,債是市場經濟的心臟部分,債權實現出現危機引發的不僅是市場信用危機,而且會導致金融危機。因為,現代經濟已由自然經濟發展到信用經濟(目前我國也處於這一階段),而信用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是借債與還債的統一.其中一根鏈條被切斷,商業信用、銀行信用、消費信用乃至國家信用都可能隨之切斷。
市場經濟的特徵之一是經濟關係的契約化,它要求用法律來規定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動規則,使信用得確立,從而保障商品交換的實現。企業債權人保護制度是規範整個民事活動、商事活動的債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殳有完善的企業債權人的保護制度,在商事括動領域.財產就不能被充分、有效地利用,也就無法進行擴大再生產.生產規模也難以擴大。因為如果法律設定的企業主體屢屢給他人造成損害,破壞信用這根蓮結交易的紐帶,頻頻擾亂市場秩序,就會使社會及一系列交易處於無序狀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無法正常進行。
第三,企業逃債擾亂了我國的法律秩序,阻礙了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
1997年黨的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把依法治國“寫入了黨章,1999年九屆二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把“依法治國’納人了憲法。我國已把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作為我國發展的戰略目標。而據統計,現行9o%以上的有關債權、債務的裁決需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3o%一50%的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由此看來,即使進入訴訟程式及強制執行階段,作為債權實現的最後一道防線也缺乏安全性,而判決不能有效執行,將會導致人們對法制信念的懷疑人們從而尋求種種私力救濟去解決問題,爆終導致法律處於體克狀態,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法律秩序。

企業逃債的立法內容

根據我國企業逃債的現狀及我國治理企業逃債的現有法律規定,主要提出三項立法建議,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來防止企業逃債,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完善債的保仝制度為了更好保護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人的利益,應完善我國現行的債的保全制度:
(1)擴張代位權的客體,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除債權之外,還應包括:①物上的請求權。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土地妨害除去請求權。②由請求權所派生的各種權利。如台同的解除權,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撒銷權。③訴訟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等。如應把保存行為列入代位權的客體。
(2)應借鑑日本民法,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其行使方式既可選擇訴訟的方式,也可以採用訴訟外的方式,只對債權人未到期債權,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作嚴格限制。
(3)此外應對台同法第74條規定的“無償轉讓財產”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將其解釋為“無償處分財產”。因為當債務人為第三人做保證人或抵押人、質押人時債權人可否依據74條的規定行使撒銷權,尚存疑問。僅從其字面意思“轉讓”和“處分”是存在區別的,但撒銷權制度設定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承擔債務的一般責任財產減少。而債務人為第三人做保證或抵押人、質押人時,其責任財產存在潛在峨少的可能,因此應對“無償轉讓財產”作出司法解釋。
(二)在《民法典》中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債權作為一種基本的民事權利,其車身就具有不可侵性。
《民法通則》第5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從中可見,債權作為民事權利,這種不可侵性是法律賦予的,而不是人們所臆造的,而法律的規定恰恰反映了客觀生活的規律債權的不可侵性是指債權對抗債的關係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眾所周知,債權不是絕對權,而是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與其相對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不能向其他第三人提出這種請求。債權有這種債權,就可基本債權的不可侵性,對抗其他第三凡侵害其債權的行為。法律在一方面賦予所有的民事權利包括債權在內具有不可侵犯性,叉強調對其予以法律保護,實際上就賦予了債權關係外的第三人都負有不得侵犯債權的義務。因而,不能說債權是相對權就使債權關係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對債權不負有任何義務,恰恰相反,對於債權這種相對權,任何人也都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侵害債權,就違背了這種法定的不作為義務,構成侵權行為。
現代各國民事立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物權和債權有相互借鑑各自的保護手段以保障自身權利實現的趨勢,因而形成物權債權化和債權物權化的趨向。債權物極化的趨向不斷發展,就使債權的不可侵性更加強化,使債權對抗第三人侵害其債權行為的效力更接近於物極的對世權,在這樣的情形下,債權成為侵權客體是必然的。
(三)完善公司(企業)立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1.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本質和目的
公司法人格否認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硌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定的一種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並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全面的永久的剝奪,也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就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而言,與其說是對公司獨立法人格的一種否定,毋寧說恰恰是在嚴格恪守公司實體法則,維護公司人格的獨立性。從公司人格獨立至股東有限責任予以否認,無疑是向世人宣告,公司實體法則只有運用於合法目的,才能被法律所確認和保護,如若將之濫用於不當用途或非法目的則不被允許。公司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產生,共同構成現代公司法人制度中相互倚靠的兩極,其中的任何一極坍塌,都會影響另一極功能的有效發揮,都會影響法律制度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的實現。
公司法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對已經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狀態的一種揭示和確認,而不是對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
適應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股東設立公司的行為存在瑕疵和股東利用既存的公司進行不法活動,以揮障債權凡台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盞。這表明法律既應將公司法人格獨立作為一般原則,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鼓勵投資者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資金,叉固為不能容許利用公司從事不法活動,而應將公司人格否認原則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原則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使二者相得益彰,從而使法律以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取代形式上的公平正義。
2.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1)公司成立台法有效,並且已取得獨立人格。公司法格否認制度雖然具有否定公司法人格之功能,但它是針對已經合法取得公司獨立法人資格,且該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又被濫用之情形的公司而設定。如果一“公司”沒有取得獨立法^資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權利,其所有行為及後果都將視為無效,也就不存在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而要求公司股東或成員就公司實體之行為或債務直接承擔責任之必要。
(2)公司股東具體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格行為。首先,公司法人格之濫用者必須是對該公司有實質控制權的股東。其次,公司股東利用控制權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
(3)行為人濫用公司法人格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說:其一,要有損害結果,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必須造成損害。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宗旨在於將商業風險在股東和其他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以謀求股東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平衡。股東若合理地維護了公司的獨立性,則理所當然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優惠;如果股東行為雖然有悖於公司人格的獨立性,但卻沒有造成公司外部關係人的利益損戔,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應主張否認公司人格,只有公司外部關係人的利益因為股東的有悖於公司人格獨立性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才應當否認公司人格,對公司外部關係人予必要救濟。其二,濫用公司法^格的行為與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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