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機構和職責分工
工作機構設定
成立防範和處置企業金融風險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金融、工業、建築、房產、商貿的副市長以及政法委書記、宣傳部長、公安局長、法院院長任副組長,市府辦、金融辦、監察局、信訪局、發改局、經信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國土局、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局、商務局、審計局、市場監管局、建管局、橫店影視文化產業管委辦、國稅局、人行、銀監辦、經濟開發區及鎮鄉街道等主要領導為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一辦五組",即領導小組辦公室、維穩保障組、風險處置組、資產處置組、案件查處組、輿論引導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主任由分管金融的副市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府辦分管副主任和市金融辦主任兼任,成員由法院、公安、財政、人行等部門、單位各抽調1人組成,實體化運作,當出現重大風險預警時,根據需要從相關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維穩保障組組長由政法委書記擔任,信訪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配合,人員由政法委牽頭從相關部門和涉事鎮鄉街道抽調人員組成。風險處置組組長由各行業分管副市長擔任,人員由各行業主管部門、人行、銀監辦、金融辦等相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資產處置組組長由法院院長擔任,人員由法院牽頭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案件查處組組長由公安局局長擔任,人員由公安局牽頭從相關單位和涉案鎮鄉街道抽調人員組成。輿論引導組組長由宣傳部長擔任,人員由宣傳部牽頭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
職責分工
1.領導小組職責
(1)分析研判企業金融風險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對企業金融風險進行評估和分類,研究制定防範和處置企業金融風險的工作預案並組織實施。
(2)及時對企業金融風險事件風險情況及工作進程進行評估,提出最終處置方案的政策建議。
(3)統一領導、指揮處置企業金融風險事件的各項工作,協調解決處置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2."一辦五組"工作
(1)辦公室。具體負責預警監測的日常工作,組織建立企業金融風險預警監測體系和聯席會議制度;向領導小組匯報企業金融風險事件有關情況,提出應急處置的初步意見和建議;協調各成員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指導各成員部門落實企業金融風險處置方案擬定的工作措施;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做好解釋引導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風險處置情況;對企業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提出具體的建議;對企業金融風險處置情況進行總結,並組織收集、整理有關檔案;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維穩保障組。建立維穩形勢分析研判和風險防範預警機制,處置集體訪、異常訪和非正常訪,防範群體性上訪;負責穩定職工情緒,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協調指導企業解決清欠職工工資問題;負責對企業、職工、債權人做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來訪接待工作;依法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個人資產和護照等進行有效監控;負責預警企業的各項穩定排查、協調和處置工作。
(3)風險處置組。負責對出險企業資產負債、融資情況、關聯擔保、生產經營等進行全面、科學、準確的評估和分析,對風險企業資金鍊化解方案進行會商;督促指導主債權銀行提出風險處置方案,結合全面情況及時提出銀行債權協調處置方案,報領導小組同意後實施;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風險處置方案,督促金融機構(組織)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4)資產處置組。負責涉事風險企業相關訴訟案受理和審理,做好金融風險企業債權債務的甄別登記工作;做好涉訴企業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工作;提出對風險企業實施資產重組、司法破產等處置方案;提出涉案企業資產分配方案,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風險處置方案,組織實施工作。
(5)案件查處組。對企業不穩定因素進行排查,對涉企群體性事件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擾亂社會秩序治安事件發生,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涉案風險企業涉案資金的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工作,嚴厲打擊暴力討債、聚眾哄搶財物等犯罪行為,負責依法立案偵查案件,打擊涉嫌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騙取貸款、貸款詐欺、惡意欠薪等金融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犯罪的企業主進行及時查緝;負責查清涉案資金去向,依法追繳贓款髒物,挽回經濟損失,最大限度保護民眾合法權益。
(6)輿論引導組。負責監控網路輿情,及時協調處置惡意散布、造謠中傷有關企業倒閉出逃等不良訊息;負責媒體應對、對外通報、輿論引導工作;做好金融風險防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組織開展非法集資、高利貸等案例警示宣傳普法教育。
工作原則
(一)及時應對。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置"的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各類預警信息,第一時間啟動協調處置程式,出險企業所在經濟開發區、鎮鄉街道和貸款主辦銀行要第一時間介入,科學制定應對措施,以最快速度、盡最大努力將問題處理在當地。相關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有序開展協調處置。
(二)分級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原則,根據企業資金鍊風險狀況和牽涉程度,實行市級和鎮鄉街道、經濟開發區兩級協調處置機制。經濟開發區、鎮鄉街道是企業風險預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和風險處置的責任單位。對影響面不大的企業風險,由經濟開發區、鎮鄉街道負責協調處置,對影響面大,經濟開發區、鎮鄉街道協調有難度的,由市級協調處置。
(三)統籌兼顧。要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區別對待,分類處置,採取"企業自救、銀行支持、政府幫扶"等多種途徑,制訂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風險處置方案,妥善處理各類債權債務,確保各方利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努力把各方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企業金融風險預警監測
(一)建立企業金融風險預警監測體系。由市領導牽頭,市金融辦、人行、銀監辦、法院、宣傳部、法制辦、經信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國土局、建設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建管局、經濟開發區、國稅局、供電公司、各鎮鄉街道等參與。
(二)預警監測範圍。全市工業企業、建安企業、金融中介組織、多元化經營企業等,重點關注企業財務規範化、企業資產負債率和企業民間高息借貸。
(三)預警監測職責分工
1.網路等媒體披露、傳播、報導企業生產經營的異常狀況,由宣傳部負責。
2.金融巨觀政策變化情況及其走向,各商業銀行信貸政策變動情況,企業貸款、承兌、信用證等表外融資業務發展情況,特別是企業出現沒有及時解付貸款利息的、周轉貸款出現困難的、賬戶現金流出現異常變動的、賬戶被執法機構凍結的和擔保企業出現上述情況的,由人行、銀監辦負責。
3.擔保機構擔保企業債務情況,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重點是企業連續三個月以上虧損或虧損金額較大、企業由各擔保機構擔保的債務不能按時清償等情況,由經信局負責。
4.房地產、建築企業工程款被大量拖欠、承建工程中發生重大糾紛以及資金出現異常等情況,由建設局、建管局負責。
5.各類企業投資資金數量、占用形態、投資效益及異地投資情況等信息,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6.轄內各類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投資情況,重點是及時掌握、分析企業投資資金的數量、占用形態、投資效益、企業對外投資出現重大失誤與損失情況等;對負債率超過70%的企業,做好企業資金、運行情況分析,並提出分類預警措施,由經濟開發區、各鎮鄉街道負責。
7.企業非正當原因納稅金額出現大幅度下降,未按期納稅申報或不能及時、足額繳納稅收及社保基金,存在欠稅、偷稅、騙稅等行為,由財政局、國稅局負責。
8.企業主要負責人頻繁出入境,企業出現大額非法集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接受司法調查、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等情況,由公安局、綜治辦負責。
9.企業發生重大法律訴訟或系列訴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資金損失或涉嫌民間高息借貸糾紛等情況,由法院負責。
10.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企業抽逃、虛報註冊資本金,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企業控股股東股權發生變更,企業減少註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等情況,由市場監管局負責。
11.企業連續拖欠勞動工資兩個月以上或發生重大勞資糾紛等情況,由人力社保局負責。
12.企業在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融資服務中心等新型金融組織異常信貸有關信息,由金融辦負責。
13.企業連續欠費兩個月以上或用電量大幅度下降等情況,由供電公司負責。
14.切實發揮各工作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一線工作力量,加強與職能部門、企業經營者的溝通和聯繫,及時、全面掌握所轄企業經營、財務以及法定代表人情況,排摸負債過高企業,並制定分類預警措施,對有風險苗頭的企業應及時按要求報告,由經濟開發區、各鎮鄉街道負責。
同時,經濟開發區、各鎮鄉街道和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預警監測職責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監測企業有關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傳遞和溝通,實現信息共享。
(四)預警信息報送程式
建立企業風險監測月報制度,每月5日前由經濟開發區、各鎮鄉街道、有關部門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上月監測情況,經監測發現企業出現風險的,應及時報送有關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或發生突發事件,必須第一時間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市委、市政府。
企業危機處置預案
(一)信息研判。監測到企業出現風險時,相關鎮鄉街道、機關部門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在當天遞交書面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報告後,應立即協調有關單位對相關信息進行調查,了解掌握有關情況。
(二)調研核實。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協調有關單位對企業危機進行調研、核實,並根據企業危機嚴重程度、影響面,提出分類應急處置意見,落實處置牽頭單位,報市委、市政府。
(三)應急處置。經濟開發區、有關鎮鄉街道、企業危機處置牽頭單位要及時成立工作組,根據企業危機程度提出具體處置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信息發布。經濟開發區、各鎮鄉街道、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將企業風險預警、危機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市委、市政府領導審定後,交市新聞辦統一發布。
五、有關要求
領導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企業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事件及原因、有關企業危機應急處置方案實施情況等。各鎮鄉街道、經濟開發區、機關部門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妥善防範和處置企業金融風險,積極幫扶企業,努力為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創造良好的環境。
(一)要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增加信貸規模,確保中小企業貸款增速高於貸款平均水平,對中小企業不抽貸、不壓貸。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要切實規範民間借貸,深入開展民間融資管理試點工作。切實防止出現非法金融活動,各類融資、擔保經營費率、業務手續費等要嚴格控制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對高額攬息、預先扣息等行為不予保護。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欠薪、逃債,欺詐、脅迫放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媒手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非法借貸活動的危害,切實提高公眾投資風險意識和對非法借貸活動的防範能力,積極引導公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各類債務糾紛,防止出現非法拘禁、綁架等暴力催討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