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
第 9 號
《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已經2003年7月11日鐵道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劉志軍
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自備貨車管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提高鐵路運輸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自備貨車是企業為滿足自身生產需要自行購置的、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的貨車車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過軌運輸是企業自備貨車進入或通過國家鐵路所完成的運輸過程。
第四條 企業自備貨車在國家鐵路過軌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五條 鐵道部為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審批機關。
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審批機關的職責為:
(一)受理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的申請;
(二)審核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的申請事項;
(三)將審核結果通知提出申請的企業;
(四)向批准過軌運輸的企業頒發《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
(五)負責《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年檢工作;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條 企業申請辦理自備貨車過軌運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備貨車必須達到鐵道部規定的安全標準和技術條件;
(二)自備貨車的過軌運輸主要用於滿足企業自身生產需要,並具有穩定的貨源;
(三)擁有自備貨車停放和作業所需的自有鐵路線、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第七條 企業申請辦理自備敞車過軌運輸,除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自備敞車的企業註冊資本額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經由的國家鐵路主要幹線能力利用率低於80%。
第八條 企業申請辦理自備貨車過軌運輸,須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申請;
(二)申請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其他資信證明檔案;
(三)國家鐵路貨車車輛驗收部門出具的車輛安全技術狀態證明;
(四)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滿足企業自身生產需要的運輸貨源及貨物流向的證明;
(五)自備貨車停放和作業所需的自有線路、必要的場地和設施的證明;
(六)自備貨車運輸危險品的企業還應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七)鐵道部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九條 鐵道部自收到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申請之日起,於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條 經核准過軌運輸的企業自備貨車,由鐵道部核發《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
第十一條 取得《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的企業,須於30個工作日內與有關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簽訂過軌運輸協定,報鐵道部備案。
第十二條 取得《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的企業,須於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辦理年檢。年檢內容包括:
(一)過軌運輸許可證和自備貨車車輛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存在出借、出租、轉讓許可證的行為;
(三)自備貨車是否檢修合格;
(四)是否存在違法運輸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企業辦理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年檢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自檢報告;
(二)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
(三)自備貨車檢修合格證明;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年檢申報材料審查合格的,由鐵道部在過軌運輸許可證上籤注年檢合格的意見,並加蓋年檢合格印章。年檢申報材料審查不合格的,由鐵道部收回過軌運輸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理過軌運輸許可證。
第十五條 企業自備貨車需終止過軌運輸時,在終止過軌運輸30個工作日前向鐵道部備案,並交回《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
第十六條 因企業自備貨車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仍需過軌運輸時,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申請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視情節輕重由鐵道部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過軌運輸協定的,在協定期滿後需繼續辦理過軌運輸的,應在協定期滿前60個工作日內,辦理《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許可證》。未辦理的,國家鐵路運輸企業不得再與其簽訂過軌運輸協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有關檔案與此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具體實施細則由鐵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修正部分內容的通知
關於修正《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
各鐵路局,青藏鐵路公司:
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工作要求,現將《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鐵道部令第九號)的辦法內容進行修改。
一、第一條“為規範企業自備貨車管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提高鐵路運輸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修正為:“為規範企業自備貨車管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提高鐵路運輸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九條“鐵道部自收到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申請之日起,於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規定。”修正為:“鐵道部應當自受理企業自備貨車過軌運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自備車檢驗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