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2004年06月14日版]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2004年06月14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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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於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2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2號公布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廢止。

廢止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8月27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2號公布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廢止。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的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

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

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檔案、證件對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定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項目。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企業改變類型,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範圍中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檔案、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二)屬於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的;

(三)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一)經營範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二)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三)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四)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

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企業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範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相關

簡介

私營企業登記程式

程式內容

自然人設立公司開業登記程式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首先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二、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三、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所列條件之日起10日內,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有關規定,作出核准或者駁回決定,決定核准的,發給《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六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檔案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十二)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七、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由全體董事簽字)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

4、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證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資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7、公司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複印件;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其他相關材料。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9、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1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書複印件。

(二)股份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內容: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的全部檔案、證件後,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對檔案、證件依法進行審查,並在15日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八、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準予核准登記,並告知申請人自決定準予核准登記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登記,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退回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證件。

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後,公司即告成立。

自然人投資設立公司變更登記程式

一、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公司變更名稱,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七)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公司住所變更登記。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變更後住所的使用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七)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四)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六)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申請註冊資本變更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二)公司股東出資情況表;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註冊資本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八)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九)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五、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應向原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範圍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七)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公司營業期限的變更登記。公司需延長經營期限的,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變更後住所的使用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七)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有限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二)公司股東出資情況表;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四)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五)股權轉讓協定書;

(六)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九)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八、公司變更類型,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三)股東會決議;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公司類型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

(六)原執照正副本。

九、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併協定和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十、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的所有檔案後,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並在15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準予變更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並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退回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證件。

十一、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換髮營業執照。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註銷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註銷登記程式

一、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五、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蓋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三)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五)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六)刊登註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四、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公告公司終止。

分公司的登記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

二、公司設立分公司應向分公司所在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住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並不得違反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四、公司設立分公司,應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分公司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地的使用證明;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任職檔案;

(五)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五、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或公司經營範圍變更而變更分公司的經營範圍的,應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營業場所的,應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任職檔案。

分公司遷入的新營業場所跨原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新營業場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六、公司撤消分公司的,應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七、公司登記機關在收到全部申請檔案後,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並在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條件的,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對核准變更的,煥發《營業執照》,對不予變更的,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對申請註銷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應當收回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印章等。

修訂意見徵求通知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的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工商總局對2004年公布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郵編略)。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9月11日。

工商總局

2014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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