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實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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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一詞,從通常的語義上理解,是指財力耗盡或徹底失敗的意思。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處於法院依法定條件和程式所確認的已不能以現有財產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法院依法定程式宣告債務人破產後,將依法強制接管和清理債務人的財產,按特別程式清償其債務。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活動中,“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欠債可以任意不還,商品交易活動將無任何安全可言,社會經濟秩序將會一片混亂。債務的清償,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通過債務人自覺主動地履行清償義務來實現的。如果債務人對其依照契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債務不主動履行,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照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判決或裁決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債務人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程式的規定,採取凍結。劃撥債務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債務人的收人,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等執行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維護交易活動的安全與秩序。然而,當債務人因經營失敗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即處於破產狀態時,應如何處理債務清償問題,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呢?這就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作出規定。破產法就是解決債務人破產時的債務清償問題的專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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