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成員
企業年金理事會成員一般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財務、人事、工會領導;企業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主要部門代表等。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企業年金的受託人有四方面的規定:
一是企業年金理事會須在內部設立並依託企業年金計畫存在,其他企業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不得成為本企業年金受託人;
二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為特定信託目的存在,企業內其他性質的理事會也不得擔任企業年金的受託人;
三是企業年金理事會主要由企業內部職工構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1/3;
四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是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事務。
企業年金理事會的基本職責
企業年金理事會應依法管理本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這是對年金理事會職責的原則性規定,包含以下三層含義:一是年金理事會必須依法行事,除應遵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外,還須遵守我國勞動法、信託法、契約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有關規定及《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年金理事會除必須履行規定的職責義務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活動是以贏利為目的的活動。
三是年金理事會管理的企業年金限於本企業,不得受託管理其他企業的年金計畫。關於本企業的規定,一般認為,企業全資子公司、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子公司屬於本企業的範疇,參股不控股但有實際控制關係的企業也應屬於本企業的範疇。此外,對於可能出現的年金理事會合併的情形,如行業性年金理事會或中小企業聯合性年金理事會,須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社會保障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