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成本

企業合併成本是指其如果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方式為獲得在合併後報告主體的股權比例,應向法律上母公司(即被購買方,A公司)的股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數量和其公允價值計算的結果。

構成

(一)初始合併成本的構成

IFRS 3《企業合併》(2004)中指出,企業合併的成本,包括以下兩方面:

1.購買方為換取對被購方的控制權而放棄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價值。

需要說明的是:

(1)企業合併可能通過單個交換交易完成,也可能涉及多個交換交易。前面各章所說的“購買日”是指購買方獲得對被購方控制權的日期,由於所舉例題中企業合併都是通過單個交換交易完成的,所以購買日就是交易日;如果合併是通過逐次購買股份而分階段完成的,則合併成本為各交易日的單項交易成本的總和,各項對價的公允價值應為各交易日的公允價值。

(2)當企業合併成本的全部或一部分的結算被遞延時,應考慮結算中可能發生的溢價或折價,將應付金額折現,將應付金額折現為交易的現值,以此來確定遞延部分的公允價值。

(3)一般地說,有市場報價的權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標價是公允價值的可靠計量指標,只有交易日的標價被證實為不可靠時(如證券市場蕭條),才和沒有公開標價的權益性工具一樣,可以考慮其他估價方法,例如參照從被購方獲得的權益份額的公允價值,或是參照在購買方淨資產公允價值中所占的權益份額,或是參照購買方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在交易日的公允價值來推算。而且,事實上,交易日公允價值的確定,還避免不了談判中的影響。

(4)預期由於合併將發生的未來損失不應包括在合併成本中。

2.任何可直接歸屬於企業合併的成本。

比如支付給為完成合併而聘請的CPA、法律顧問、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諮詢人員的業務費。但不應包括:

(1)一般行政成本(包括收購部門的營運成本)以及其他不能直接歸屬於特定合併交易的成本。它們應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

(2)籌備與發行金融負債的成本,即使是為了企業合併而發行的。它們應包括在負債的初始計量中。

(3)發行權益性工具的成本,即使是為了企業合併而發行的。它們應減少發行權益性工具取得的收人。

(二)由於未來或有事項對初始合併成本的調整

當企業合併協定規定了由於未來或有事項需對初始的購買成本進行調整時,如果調整很可能發生並能可靠地計量,則購買方應在購買日將調整額計入合併成本中;如果未來事項沒有發生,或者需要對估計的調整額進行修訂,則應對企業合併成本再進行適當的調整。這些調整可能與未來時間能保持或實現特定盈利水平相關聯,或是與維持所發行的權益性工具的市價相聯繫。

在有些情況下,購買方可能要向被購方進行後續支付,以補償購買方為取得控制權而支付的資產、發行的權益工具或承擔的債務工具的價值減少。例如,購買方對作為企業合併成本的組成而發行的權益性工具或債務工具的市價作出了擔保,並為了恢復初始確定的成本而必須增發權益工具或債務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對權益性工具的追加支付(按公允價值)應歸屬於發行工具的初始價值的減少而被抵銷;對債務工具的追加支付(按公允價值),應視為初始發行時的溢價的減少或折價的增加。它們都不能確認為合併成本的增加。

分配

1.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原則上按公允價值確認,相關的確認條件為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2.無形資產和或有負債(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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