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必須有固定住所。企業自有住所的,應提交房產部門的產權證明,租用場所的,應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契約。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的規模應與其生產經營要求相等。企業的住所和經營場所應按所在市、縣(區)、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註冊。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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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2014年9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42號印發《成都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管理辦法 -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59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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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住所是指為使法律關係集中於一處而確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場所。《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
釋義 概念辨析 住所確定 對比區別 公司住所的規定 -
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
經營場所 企業法人住所 綜合說明 -
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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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公司住所要求 公司住所證明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於2010年1月29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
發布信息 修改決定 管理規定 -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確認合夥企業的經營資格,規範合夥企業登記行為,而制定的行政法規。
簡介 內容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經營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6月25日,《醫療器...
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檔案。 ”十一...
基本信息 內容 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