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不能做什麼

總之,在對抗制下仲裁員大原則是不應提醒當事方的,但有時對於一些外表看來爭辯中明顯漏掉的要點,為了尋求大的公道,也允許有靈活性,仲裁員可以出面提醒雙方。 雖然仲裁員不能幫助任何一方面,不該參與訴訟,可是也不要讓他們漏掉明顯的觀點,不要讓他們失去公平爭論的機會。 實際上仲裁員是可以去詢問雙方的,他有新的看法也是可以先問問題的,對表面上看雙方漏掉的東西,應該去提醒大家。

作者:楊良宜

[摘 要]:英國是世界上仲裁制度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其制度中可以借鑑之處很多,但由於中英屬於不同的法系,司法制度有較大差異,所以楊先生所說我們不一定全部照搬,但其啟發和警醒之處,讀者看後自知。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仲裁員 中國仲裁 司法制度
[論文正文]:
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應該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輕重掌握在哪裡是相當重要的。

仲裁是司法行為,英國訴訟判決一定要以雙方提供的證據及其辯論為基礎,仲裁裁決也是如此。

證據很重要。很多的商業仲裁員沒有受過專門的法律訓練,有一個毛病,即常常對於一些並沒有什麼證據來支持的單方的空談,廣泛的爭論,只要是順耳好聽的(也可能多少有些是經驗之談),就拿來作為裁決的基礎,這是一件很危險也完全不對的事。

如果一方當事人漏了明顯的事項,又或者雖然雙方都有律師或沒有律師,但大家都漏了一些很明顯的地方,例如沒有提到最近的一個先例,或契約中一條相關條文,仲裁員該怎么辦?按照英國對抗制度,仲裁員對於誰對誰錯的話不該早說,絕不能教他們其中一方或雙方去怎樣準備案子或該去查什麼先例等。不過,現在的仲裁員也很少會這么被動,什麼都不做的,倫敦海事仲裁員也是這樣子,已經不是那么嚴格的被動去聽,只從雙方當事人呈堂的東西中,來選擇作出判斷。對於表面看來是雙方明顯漏掉的地方,他也會參與提醒雙方的。但他務必要小心,對於一些表面看來不象是雙方明顯遺漏,而更可能是一方故意不提去套陷對方的事項,就不要抱著“鋤強扶弱”的心態去提醒對方。否則仲裁員這種僅就單方爭辯的遺漏去提醒、參與會造成偏袒之嫌,背離對抗制的司法精神。

總之,在對抗制下仲裁員大原則是不應提醒當事方的,但有時對於一些外表看來爭辯中明顯漏掉的要點,為了尋求大的公道,也允許有靈活性,仲裁員可以出面提醒雙方。在英國、香港、美國,目前這種對抗制度,就象雙方在打仗,理論上仲裁員的腦海中對此象一張空白的紙,讓雙方隨意寫字上來,然後就判。但也免除不了仲裁員最後想要尋求公正的責任感,所以對於有很明顯遺漏的地方,會造成不公平的時候,仲裁員是很為難的,提出來可能會對一方有利,有幫助該方之嫌。但有時候還是要提出來,但是要記住,只能提兩家都似乎漏掉的明顯觀點,仲裁員永遠不能幫其中一方。

仲裁員有幾樣事情不能管:一是證據,仲裁員不能當著雙方講“申請人的證據好象弱一點,我把明天開審的日期暫緩一下,申請人去把證據加強一點”,換句話說,一定是要雙方都明顯漏掉的觀點才可以插手進去講話。當然你可以說是雙方都漏了,雖然事實上也有可能一方是懂的,卻故意不講,來欺騙對方,但如果在表面上看起來的確是兩家都忘了提,那么仲裁員應該提出來,我認為這是一個公正的做法。當然,作為一個仲裁員,我也不願意自己作出的一個裁決書裡面明顯錯漏百出(因缺乏當事方的適當爭辯),讓第三者一看就知道我沒提有關案例,不知內情的人以為我判錯了,豈不知是雙方沒有提到。

裁決說起來是保密的,但畢竟還是有不少人會看到,或者會有其他的律師傳來傳去的看。如果裁決的理由寫得錯漏百出,人家又不曉得內情的話,就會說:“這個仲裁員怎么這樣搞?判得這樣錯?”你總不能跑去跟他解釋說:“兩方當事人就是這樣爭的呀,我想插手也插不進去,也不該插進去。”何況你也不知道是誰在看你的裁決。所以,我作仲裁員時,有時非得向雙方提出問題來,其實是提醒大家。

雖然仲裁員不能幫助任何一方面,不該參與訴訟,可是也不要讓他們漏掉明顯的觀點,不要讓他們失去公平爭論的機會。這問題有時也出現在雙方出庭辯論的代表方面,尤其在審理的時候,兩家都沒有事先說明或表示是由律師等代表,還是由自己出庭辯論,結果一開庭,一方來了個資深的大律師,另一方是自己來的,那這個仲裁員就要問了,你現在需不需要去找個大律師來代表你?因為對方突然找了個大律師來,你跟大律師辯論可能會不自然,甚至一點不能對付?如果他很自信地說不用,仲裁員就不用管了,但一定要給他機會保證是平等的競爭。不需要幫他,但一定要給他平等的機會。他如果對案情準備不足或對證據準備不足,你不該去幫他,有時候他甚至不是漏掉了明顯的觀點,而是根本不懂這個觀點,也可以講是水平問題。仲裁員不能協助,但是可以處理表面上漏掉的觀點,這種處理的輕重有時不容易掌握。

英國和美國是對抗制,和大陸法系的詢問制有一點不一樣,中國也是屬大陸法系。實際上很多仲裁的做法,象我剛才所講的那樣,兩者分別不是很大。但不論採用對抗還是詢問制,都要記得一個重要的英國案例,叫做“Fox v Wellfair ”1981年。這個案子就是說仲裁員一定要小心,千萬不要裁決雙方沒有爭,沒有想到的東西,即裁決書下來後,給雙方一個驚訝。實際上仲裁員是可以去詢問雙方的,他有新的看法也是可以先問問題的,對表面上看雙方漏掉的東西,應該去提醒大家。如果他不提醒大家,而自己根據這些新的看法或自己的調查去決定,是一件很危險的事。因為仲裁員就算是專家,如果想到還有其他的原因,有新的主意,至少要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給了表面證據,被申請人雖然沒有抗辯,沒有提出什麼反證來,不過我還是認為還有其他三、四個原因的可能性比較大,你們要不要對這三、四個原因再作爭論了?”這樣申請人至少再去找專家研究一下,也許會改變看法。仲裁員不能自己想到哪裡,就判到哪裡。這會使雙方當事人感到驚訝,也是違反自然公正的,是“不良行為”,法院會把裁決撤銷或是發回重審的,這也害苦了雙方,勞民傷財,浪費時間。

所以,仲裁員應該講什麼,輕重掌握在哪裡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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