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程式
仲裁的受理程式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申請的審查和處理;二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後的活動。
1.申請的審查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仲裁申請條件進行審查,包括是否具有有效的仲裁協定,是否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其中,仲裁委員會在審查事實和理由時,也只需進行形式性的審查。除審查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對仲裁申請書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如果仲裁委員會認為仲裁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如果只因仲裁申請書缺少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要求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補正後予以受理。如果仲裁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2.受理仲裁後的活動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至開庭審理前,應當完成以下的工作:
(1)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本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2)按照仲裁規則規定的方式及期限組成仲裁庭,並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當事人。按照國內各民商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一般應當在5日內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及時了解仲裁庭的組成情況以便及時提出迴避申請。
(3)通知申請人按照規則預繳仲裁費。
(4)確定開庭的日期並通知當事人。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5)如果申請人在申請仲裁的同時申請證據保全,仲裁委員會應當接受並提交有關法院辦理當事人有關證據保全的申請。我國《仲裁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證據保全的申請沒有審查權,只是負責將證據保全申請提交法院。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只能依申請而不能依職權進行證據保全。當事人是向仲裁委員會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請。
(6)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仲裁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應當接受並提交有關法院辦理當事人有關財產保全的申請。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如果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本階段,當事人享有下列叔利:
①放棄仲裁協定的權利。當事人達成仲裁協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定。
②申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的權利。
③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權利。
法律後果
仲裁受理是仲裁委員會的一項重要仲裁活動。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一經仲裁委員會受理,便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了仲裁當事人資格
各自依法享有《仲裁法》規定的當事人權利、承擔仲裁中的義務。例如,申請人有權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有權反駁或提出反請求等。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其他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仲裁委員會取得了對這一案件的仲裁權
受理案件後,仲裁委員會便取得了對本案的仲裁審理權。由此當事人與仲裁委員會發生了仲裁法律關係。依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組成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正裁決既是仲裁委員會的權利,又是其義務。仲裁委員會一旦受理仲裁申請,就必須作出明確的結論,而不能在審理中半途而廢。當事人和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法律關係的雙方,必須各自依法行使仲裁權利,承擔仲裁義務。同一糾紛的當事人再次提出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3.仲裁時效中斷
《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可因當事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因此,仲裁協定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後,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