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補代罰

以補代罰指稅務機關在處理稅務違章案件過程中,對應補稅罰款的違章行為以補稅代替罰款的一種錯誤做法。補稅與罰款是處罰稅務違章行為的兩種不同措施,既可以單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納稅人違反稅收徵收管理制度的違章行為,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納稅人漏稅、欠稅的違章行為,除限期補繳稅款外,應按日加收所漏或所欠稅款5‰的滯納金; 對納稅人偷稅、抗稅的違章行為,除退期補繳稅款外,應處以所偷、抗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並且,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抗稅行為,可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加罰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補稅與罰款都有明確的適用範圍,稅務機關在處理稅務違章案件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稅收法律規定,區別不同的違章行為,該罰款的罰款,該補稅的補稅,該補稅並罰款的就應同時補稅罰款,既不能以罰代補,也不能以補代罰,以維護稅收法律的嚴肅性,強化稅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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