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償債協定

銀行在沒有行使抵押權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是不恰當的。 《物權法》規定,在既有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保證的情況下,有約定順序的依約定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然後才能主張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擔保法》?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

銀行在沒有行使抵押權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是不恰當的。《物權法》規定,在既有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保證的情況下,有約定順序的依約定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然後才能主張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擔保法》?

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應當先將車作價還款,不夠的部分由汽車銷售公司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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