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在“撥入專款”、“專款支出”中反映。如:某單位全年1千多萬元的專項資金,區會計核算中心是通過“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兩個科目核算,不能直觀反映出各類專項資金的撥入、使用和結餘,以至於造成專項資金挪用區會計核算中心都無法控制。
原因
一是重要錢、輕支付的思想觀念未得到根本改變,在申報項目、申請資金的時候積極主動,但在土地、規劃等方面前置工作準備不足,導致資金下達後遲遲不能實施,進展緩慢;二是工作主動性不強,不重視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部分單位在資金下達後才開始招投標、征地等準備工作,導致項目不能及時開工,影響支付進度;
三是資金審批延續期較長,施工單位從申請財政資金到收到工程款持續時間久,這一方面使支付進度與工作進度脫節,影響預算執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打擊了施工方的積極性,不利於其他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展開;
四是由於省內的一些科研設計資源、機械設備資源有限,導致某些項目在規劃設計或者施工過程中難以及時地完成相關工作,從而拖延了整個項目的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
影響
撥付下屬單位專項資金,大都採取“已撥代支”方式,還有相當一部分專項工程尚未結束,但工程款已從“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科目中列支,使資金管理部門對專項資金難以實施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