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說

代表說是一些憲法學家關於議員與選民之間關係的一種學說。有“委任代表說”與“法定代表說”之分。“委任代表說”又稱“代表式的委託”,認為議員是全體國民的受託人,而不是原選區選舉人的受託人。議員是全體國民的代表,而不是某個選區或選民的代表。議員所表達的意志是全體國民的意志,而不是某個選人或者選民的意志。這一學說萌芽於16世紀中葉,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後為歐洲各國所採用。“法定代表說”認為在國民尚無法形成統一意志的情況下,應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立法機關與議員。

議員即法定代表,既代表全體國民的意志又代表某個選區或者選民的意志。立法機關的法律和決議代表全體國民的意志。這種學說產生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後被各國普遍接受。中國憲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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