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行證券款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託,採用餘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資金。二、公司代發行無記名證券,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公司採用餘額承購包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收到委託單位委託發行的證券,按委託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本科目。在約定的期限內售出,按發行價格,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如有未售出證券,按契約規定由公司認購,轉為本公司的投資時,按發行價格,借記 “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發行期結束,所集資金付給委託單位,並收取手續費,按發行價格,借記本科目,按支付給委託單位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取的手續費,貸記“證券發行收入——代發行證券手續費收入”科目。
(二)公司採用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收到委託單位委託發行的證券,按委託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本科目。證券售出後,按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發行期結束,所集資金付給委託單位,並收取手續費,按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本科目,按支付給委託單位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按應收取的手續費,貸記“證券發行收入——代發行證券手續費收入”科目;同時,將未售出的代發行證券退還委託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