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行證券款

在約定的期限內售出,按發行價格,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 發行期結束,所集資金付給委託單位,並收取手續費,按發行價格,借記本科目,按支付給委託單位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取的手續費,貸記“證券發行收入——代發行證券手續費收入”科目。 (二)公司採用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收到委託單位委託發行的證券,按委託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本科目。

代發行證券款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託,採用餘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資金。
二、公司代發行無記名證券,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公司採用餘額承購包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收到委託單位委託發行的證券,按委託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本科目。在約定的期限內售出,按發行價格,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如有未售出證券,按契約規定由公司認購,轉為本公司的投資時,按發行價格,借記 “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發行期結束,所集資金付給委託單位,並收取手續費,按發行價格,借記本科目,按支付給委託單位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取的手續費,貸記“證券發行收入——代發行證券手續費收入”科目。
(二)公司採用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收到委託單位委託發行的證券,按委託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本科目。證券售出後,按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發行期結束,所集資金付給委託單位,並收取手續費,按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本科目,按支付給委託單位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按應收取的手續費,貸記“證券發行收入——代發行證券手續費收入”科目;同時,將未售出的代發行證券退還委託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

代發行證券款的審計

對代發行證券款的審計,應獲取或編制代發行證券款明細表,覆核加計數是否正確,並與有關明細賬、總賬和報表核對相符;抽查本期代發行證券款增減變動是否真實、正確,並與有關承銷契約、協定核對,如為上網發行的證券,其清算金額與證券交易所的交割單是否相符;對重大代發行證券款餘額可向委託單位函證或獲取已公開發布的招募說明書,或執行替代程式,檢查其發生的原始記錄;查閱被審計單位與委託單位簽訂的承銷協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了解代發行證券的種類、名稱、金額、發行期限、發行方式和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等,並與相應的會計記錄核對,並檢查相關手續費收入是否在發行結束時及時結轉,是否存在手續費收入掛賬現象;驗明代發行證券款是否已在資產負債表上恰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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