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萬惠

付萬惠

付萬惠,男,蒙古族,1960年2月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科爾沁右翼前旗,大學學歷,1976年11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廳長、黨組書記。2018年5月14日,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8年8月10日,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犯罪嫌疑人付萬惠作出逮捕決定。2019年3月,付萬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付萬惠付萬惠

1976年11月——1990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工作(其間:1981年09月——1983年07月,在包頭教育學院政史系全日制大專班學習);

1990年03月——1991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區白雲路街道辦事處下派掛職鍛鍊(任黨委副書記兼綜治辦主任);

1991年03月——1994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區區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區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

1994年05月——1995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郊區區委常委、紀委書記;

1995年09月——1999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郊區政府副區長;

1999年02月——2001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建設局黨委常委、副局長;

2001年04月——2003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市燃氣總公司黨委書記、經理;

2003年08月——2004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東勝康巴什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4年12月——2006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市長助理、東勝康巴什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年10月——2006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常委、東勝康巴什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年11月——2007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常委、東勝康巴什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7年12月——2011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其間:2008年04月——2008年10月,在教育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掛任副主任;2008年01月——2011年10月,內蒙古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習);

2011年08月——2014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4年08月——2015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委員、行署副盟長;

2015年04月——2017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行署黨組書記、盟長;

2017.06—2017.07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黨組書記。

2017.07—2018.05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廳長、黨組書記。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委員會委員,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8年5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廳長付萬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免去:付萬惠的自治區水利廳廳長職務。

審查起訴

2018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原黨組書記、廳長付萬惠(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決定逮捕

2018年8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犯罪嫌疑人付萬惠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原黨組書記、廳長付萬惠(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付萬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萬惠在先後擔任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副市長,錫林郭勒盟委委員、副盟長、盟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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