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訴中心設在市監察局;拆訴信箱設在市監察局、市招商局,由專人管理,每天啟收一次。受理方式:投訴人可通過來訪、電話、信函及其他方式進行投訴。
二、投訴中心負責受理外來投資者的投訴,調解投訴的有關事宜,依法保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投訴中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條例和有關政策,公正、合理地協調外來投資者投訴事宜。
四、投訴中心在調解外來投資者投訴事宜中,應當恪守職責、遵紀守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五、投訴中心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應立即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立即向投訴人說明理由。
六、投訴中心實行首問責任制,對外來投資者反映的問題,應立即按照投訴內容,確定辦理時限,限時辦復;不能及時辦復的,應書面答覆辦理時限或說明原因。對不屬於投訴中心業務範圍內的問題,應出具相應手續,指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協助解決。
七、投訴中心對受理的外來投資者投訴事宜,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辦理的可適當延長,但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解釋並給予辦理時限承諾。
八、根據實際情況,需下達《限時辦理通知書》的,由市監察局和招商局開出《限時辦理通知書》報市政府領導簽發。
九、對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投訴人的,應告知投訴人。
十、做好保密工作,對外來投資者反映問題不外傳,不泄密。
十一、對不按時辦理和違反有關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及其單位“一把手”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