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契約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人身保險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身保險是勞動者在遇有不幸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扶養人死亡時得到物質保證的形式之一。
國家統一使用的人身保險基金,是靠投保人的按期繳款建立的。人身保險也是組織居民儲蓄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投保人達到保險契約所定的年齡時,國家給他一定金額的款項等等。人身保險按照保險形式,可以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按照人身發生危險的性質,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傳統保險
傳統人身保險的產品種類繁多,但按照保障範圍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而人壽保險又可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等,健康保險則又可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其中,年金保險因其在保險金的給付上採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實際操作中年金保險還有每季度給付、每月給付等多種形式。養老年金保險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資金,教育年金保險則可以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同時,消費者可能會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定期壽險的選擇上難以抉擇,其實兩者還是有較大不同的。
首先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而導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導致的身故,而這兩種原因導致的身故都屬於定期壽險的保險責任範圍。
其次,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並依照不同的殘疾程度給付保險金。定期壽險有的不包含殘疾給付責任,有的雖然包含殘疾責任,但僅包括《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給付比例表》中的最嚴重的一級殘疾。最後,意外傷害保險一般保險期間較短,多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壽險則一般保險期間較長,可以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
新型保險
而隨著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幾年在國內投資市場上又出現了將保障和投資融於一體的新型投資型險種,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三種類型。
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與普通型產品相比,分紅型產品增加了分紅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紅是不固定的,也是不保證的,分紅水平與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著直接關係。通常來說,在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年份,客戶可能分到較多的紅利,但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客戶能分到的紅利就可能比較少甚至沒有。
萬能型保險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兼具投資和保障功能。保費的一部分用於提供身故等風險保障,扣除風險保險費以及相關費用後,剩餘保費在投資賬戶中進行儲蓄增值。
二是交費靈活、收費透明。通常來說,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後,可不定期不定額地交納保費。同時,與普通型又稱傳統型人身保險產品及分紅保險不同,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項費用。
三是靈活性高,保額可調整。賬戶資金可在一定條件下靈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契約約定提高或降低保險金額。
四是通常設定最低保證利率,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且可以與保險公司分享最低保證收益以上的投資回報。
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其具備萬能險第一、第二項的特點,但兩者之間也有不同。投連險靈活性高,賬戶資金可自由轉換。由於投資連結保險通常具有多個投資賬戶,不同投資賬戶具有不同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偏好將用於投資的保費分配到不同投資賬戶,按契約約定調整不同賬戶間的資金分配比例,並可以隨時支取投資賬戶的資金。
另外,投連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通常不少於一周公布一次賬戶價格,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特點
(1)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契約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契約,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契約,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契約,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2)長期性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鐘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一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3)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準備金,這種準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於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
(4)不存在超額投保、重複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一般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複保險問題。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險金額不高的過分。同樣代位求償權原則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如果被保險人的傷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既能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損害照償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分類
按保障範圍分類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的傷、病風險為保險責任,使被保險人因傷、病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得到補償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其中人壽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
生存保險:以約定的保險期限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養老年金保險。
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兩全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和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共同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簡易人身險。
二、按投保方式分類
1、個人保險:單個被保險人在自願選擇的基礎上投保人身保險稱為個人保險,保險對象為個人;
2、聯合保險:將存在一定利害關係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視為同一個被保險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為聯合被保險人同時投保的人身保險稱為聯合保險;
3、團體保險:以一份總的保險契約承保某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團體的全體或大多數成員的人身保險稱為團體保險。
三、按保險期限分類
1、長期業務:是保險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業務;
2、一年期業務: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居多,健康保險也可以是一年期業務;
3、短期業務: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險業務。
四、按實施方式分類
1、強制人身保險:也稱為“法定人身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強制實行的人身保險;
2、自願人身保險:是人身保險雙方當事人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訂立人身保險契約自願締結保險關係的一種人身保險形式,保險公司可以選擇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投保人可以自由選擇保險公司、投保的險種、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
五、按是否分紅分類
按是否分紅分類,人壽保險可以分為分紅保險和不分紅保險。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保守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人壽保險。這種保單最初僅限於相互保險公司簽發,但現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也可採用。一般來說,在分紅保險保費計算中,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費用率的假設較為保守,均附加了較大的安全係數,因而保費相對較高,公司理應將其實際經濟成果優於保守假設的盈餘以紅利的方式返還一部分給保單持有人。而在不分紅保單中,所附安全係數較小,因為這種保單的成本結餘,不能事後退還保單持有人,同時為業務競爭的需要,保費的計收必須反映提供保險的實際成本。因此,不分紅保險的正常利潤,僅以紅利分配給股東或提存準備金。
除上述分類外,人身保險還可按設計類型分為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等。
作用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增強,居安思危不僅體現在對物質補償的需求上,而且發展到越來越多的人尋求養老的保障、死亡的憮恤、傷殘的給付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個體經濟、集體經濟的發展,醫療、待業、住房、分配製度的改革等,都使人們對人身保險有了進一步的需求。
1、開展人身保險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措施的必要補充。根據實際需要設計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險,可以滿足人民的要求,促進社會安定。
2、俗話說的好,人有旦夕禍福。人的一生中無法避免疾病、年邁和死亡,人身保險可以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無論對家庭還是個人,都可以提供各種保障,解決經濟上的困難,解除後顧之憂,使人民安居樂業。
3、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身保險的潛力很大,將分散的、小額的保險費積少成多,並利用壽險資金長期性的特點加以充分運用,使一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生產基金,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被保險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為通過資金運用,進一步壯大了保險基金。
理賠流程
一、認清權益
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確切了解保障事項:保險的有效期限,保險責任,保險免除責任和保險金給付辦法等。
二、及時報案
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一般為出險後7天內),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可電話報案或直接到保險公司報案)。投保人在報案時應說明如下內容:
A: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
B:投保險種、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單號碼;
C: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原因及損害狀況,被保險人現狀;
D:報案人的聯絡方法。
三、收集證明
提供上述內容後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將告訴您索賠應該提供的證明材料名稱及件數。然後注意收集所需的證明材料,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人壽保險為5年,健康險和意外險為2年)由索賠權利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也可以由索賠權利人委託其代理人辦理索賠。代理人需出具索賠權利人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明。
四、注意給付時限
理賠部人員收到索賠申請書並點收齊全所需的證明材料後即可進入核實事故辦理給付的過程。
對於事實清楚、證明材料充分、保險責任明確的申請件,一般在證明收集齊全後,保險公司應於規定的時間內給付。
五、領取賠償金
為了充分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和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特作如下理賠保險金的給付規定。
(1)為了投保人的方便給付方式可選擇現金給付、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和銀行匯款等方式。
(2)投保人要求銀行匯款時,應簽定同意委託銀行劃帳契約書。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4)委託他人領取時,領取人需提供被保險或受益人的委託書、身份證明和領取人身份證明。
(5)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領取人必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領取以前要簽署書面保證,保證由領款人通知到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6)受益人為指定時,則按指定順序給付保險金。
(7)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其監護人領取保險金。
(8)受益人與被保險同時死亡時,保險金按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9)對於醫療費用的重複投保,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按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或按第一家保險公司賠付的差額計算給付金額。
(10)集體投保人身保險,如果指定投保人為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或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要求領取理賠保險金額時按照委託他人領取辦理。
相關條款
1、不可爭條款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身保險契約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一般是兩年)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契約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2、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主要是針對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而真實年齡又符合契約約定限制的情況下而設立的,法律與保險契約中一般均規定年齡誤告條款,要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調整。
3、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指如果保險契約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未按時交付分期保險費的,法律或契約規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在此期間,即使未交納保險費,仍能保持保險契約效力。
4、保險契約效力中止和復效條款
保險契約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契約在有效期間內,由於缺乏某些必要條件而使契約暫時失去效力,稱為契約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契約可以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契約復效。
5、自殺條款
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人也出於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壽保險契約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條款,但規定在保險契約生效較長的期限後被保險人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險人預謀保險金而簽訂保險契約。
6、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現金價值不因保險契約效力的變化而喪失。
7、保單貸款條款
長期性人身保險契約,在積累一定的保險費產生現金價值後,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數額內,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習慣上稱為保單貸款或保單質押貸款。
8、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該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9、受益人條款
它是在人身保險契約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