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規範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組織、職責和工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擔綜合性檢察業務工作的業務部門。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為黨和國家大局與中心工作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務是在檢察長的領導下,進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檢察業務工作方面的調查研究,發現、總結和分析檢察實踐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適用問題,提出對策性意見。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開展工作,要以法律為依據,以政策為指導,堅持從檢察工作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理論聯繫實際。
第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擔負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指導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擔負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指導工作。
第二章職責
第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
(三)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
(四)對徵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
(五)對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意見;
(六)承辦涉及檢察工作的司法協助協定、引渡條約、國際公約等文本草案的研究、談判工作;
(七)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指導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
(八)承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承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台事務工作;
(十一)負責對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
(十二)編輯出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中國檢察年鑑》,彙編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
(十三)收集整理法律、檢察業務圖書信息資料;
(十四)負責其他應當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辦的事項。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調研工作;
(二)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三)圍繞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為領導機關和本院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四)對全國人大、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各部門徵求檢察機關意見的法規、規章及規定的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適時提出立法建議,對下級院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負責提出諮詢意見;
(六)指導、組織、參與有關法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活動;
(七)對疑難案件和其他地區性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供意見和建議;
(八)承辦本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程式性審查;對提交討論的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提出法律參考意見;對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督辦;承擔檢察委員會會務工作,起草會議紀要;
(九)負責起草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的疑難問題的請示;
(十)負責本院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和檢察官協會工作;
(十二)編輯出版檢察業務刊物,彙編法律、法規檔案等學習資料,收集、整理法律、檢察業務資料;
(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省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辦的事項。
第九條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本地區檢察調研工作;
(二)對本地區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和執行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三)圍繞檢察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為領導機關和本院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四)參與組織有關法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
(五)承辦本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程式性審查;對提交討論的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提出法律參考意見;對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督辦;承擔檢察委員會會務工作,起草會議紀要;
(六)負責起草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適用法律的疑難問題向上級檢察院的請示報告;
(七)負責本院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負責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和檢察官協會工作;
(九)編輯檢察業務內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檢察業務資料;
(十)負責其他應當由分、州、市級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辦的事項。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導,定期檢查下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實行定期工作報告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年年底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書面報告當年工作情況。
省級以下各級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半年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書面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地方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及時收集、研究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隨時層報司法解釋選題、分析意見和必要的典型案例。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專兼職人員相結合、調動廣大幹警參加調查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實行上下級工作協作制度。
上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向下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交辦有關專門調查研究事項。下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認真組織落實,並在規定時限內將完成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年提出全國檢察機關調查研究課題,上級人民檢察院要通過下發重點調研課題和組織專題調研活動等形式,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調查研究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本院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調研成果,要通過信息簡報、會議紀要、調研刊物等多種形式加強轉化和推廣套用。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實行崗位責任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或專題研討會。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通過工作評比,定期表彰調研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優秀調研成果。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密切同本院其他業務部門的聯繫與合作。要加強同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的聯繫,完善工作聯繫制度。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要總結承辦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經驗,促進工作的規範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通過定期業務培訓提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加強調研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調研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管理體系。
第四章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第二十五條分、州、市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以及有條件的其他基層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法律政策研究室,其他未設定法律政策研究專門機構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和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設辦公室、法律套用研究處、法律專題研究處、法律資料研究處、檢察委員會秘書處、民事行政法律研究處等專門業務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機構或進行業務分工。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選配政治素質好、作風嚴謹、政策理論與法律專業水平較高,有一定調查研究水平、寫作能力和檢察業務工作實踐的人員到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
第二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員應當參加法律職稱的考核、評比和晉升。
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應當是本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人員編制應當適應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執行中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