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在羅馬法中,要能在政治經濟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成為一個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須同時具備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三種身份權。如果三種身份權中有一種或兩種喪失或發生變化,便成為人格不完全的人,在羅馬法上稱為“人格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