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文號】人辦發[1997]85號
【發布日期】1997-09-19
【生效日期】1997-09-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人事部辦公廳關於更換補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辦發〔1997〕85號)
自1990年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以來,各地按照我部要求,認真組織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發放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是,也存在因保管不當,以致造成證書殘缺、丟失等問題。為維護證書的嚴肅性,促進證書的規範化管理,本著為專業技術人員服務的精神,現將有關證書更換補發工作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僅是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的重要標誌,而且是單位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因此,必須保證證書發放工作及時到位。我部從1997年開始,按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總數的1%下發備用證書,作為個人丟失補發、發證機關錯填更換證書之用。此項工作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負責,備用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統一掌握使用。
二、個人丟失證書,當事人應及時向當地發證機關提交個人補發證書申請、單位證明、登報聲明原證作廢的原件,以及按人事部《關於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1996〕52號)要求歸入個人檔案的《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等補發證書的依據。
各地發證機關要認真負責地受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補發申請。經嚴格查驗,對情況屬實,符合補發證書要求者,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補發登記表》(樣式附後),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發證機關對個人丟失補發的證書要在其證書首頁右上方加蓋“補發”字樣,以示區分。
三、對於在郵寄、運輸過程中丟失的證書,由有關發證機關向我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查實後,如數補發。
四、申請補發和更換證書工作隨時進行。各地發證機關對備用證書要按不同專業實行專項管理,更換、補發證書要有嚴格的審批、登記制度,所有補發證書的全部原始材料要一人一冊存檔備查。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各地發證機構要將當年因丟失補發證書情況的書面報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補發登記表》複印件,以及錯填、損壞更換的原證書,一併報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備案。超出1%機動數額,經審核,我部將向有關發證機關及時補發。
五、各地人事(職改)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情況,認真做好證書的管理與補發工作。實施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