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本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草擬社團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承辦本區社團成立、審批、年檢、註銷等工作,並組織進行行政複議;指導本區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草擬本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負責本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民間組織的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民間組織的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負責落實國家關於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結合本區實際,擬定本區各類優撫對象生活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本區核查、申報、褒揚革命烈士工作;組織開展對優撫對象扶貧幫困工作;指導本區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5、研究提出本區“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指導市區開展爭創全國、省雙擁模範城工作;溝通軍政關係,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問題,組織重大節日擁軍優屬活動。
6、負責本區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隨軍遺屬的接收安置及安置後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培訓使用工作。
7、組織、協調本區救災工作;組織核實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組織接收和分發國家下撥的救災款物和國內外機構、團體、人士捐贈的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民眾進行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儲糧備荒等工作;負責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8、負責本區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協調落實保障資金,審批、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制定保障對象優惠政策與脫貧措施;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和指導20世紀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濟款物的分配與管理;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農村五保戶的供養工作,臨時救濟城鄉特困戶;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求助活動籌集慈善資金,開展慈善活動。
9、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本區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與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村(居)自治活動;負責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
10、負責承辦本區鎮(城郊、)街道、村(居)行政區劃設定、調整、更名、駐地遷移審核與報批工作。
11、負責本區勘界工作,承辦縣(市、區)、鄉(鎮、街)、村(居)界際勘定與界際爭議調處及報批工作,向區政府乃至上級部門提出仲裁建議。
12、負責本區地名工作,承辦地名命名、更名審報工作,檢查地名標誌牌設定與地名的使用,收集整理地名資料並保存。
13、研究草擬本區民政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規定,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指導本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和建設,並組織檢查監督;負責本區福利企業的管理,承辦福利企業認證、年檢、更名、報批工作,指導福利企業生產與經營;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扶持政策,維護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合法權益。
14、負責本區婚姻管理與遺棄兒童收養工作;承辦結婚、離婚、復婚登記與兒童收養登記工作;依法查處違法婚姻;指導婚姻涉及的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工作;負責婚介機構設立的審批工作;協助市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工作。
15、負責本區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移風易俗;指導農村平(遷)墳還田、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等工作。
16、負責本區社會福利彩票發行與管理工作,並組織銷售活動,監督、檢查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17、負責草擬本區老齡工作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有關老齡工作政策措施,制定老齡工作年度計畫;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發展老齡福利事業,組織開展敬老活動,協調解決老齡工作中的矛盾;承辦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18、負責本區民政信訪工作,受理民政對象來信來訪;協調有關單位、部門妥善解決民政對象遇到的困難和提出的問題。
19、負責本區民政計畫財務工作;指導鎮、城郊、街道民政財務工作,監督民政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負責1980年前移交民政部門代管的地方離退休幹部工作。
20、負責本區社區建設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區建設的政策規定,研究擬定本區社區建設發展規劃、政策、規定、意見、辦法;協調有關單位、部門搞好社區黨建、計生、安全、環衛、服務等工作;管理本區社區服務業,規範服務行為;承辦社區服務單位登記、年檢工作;指導本區街道(鎮)、居(村)社區建設工作。
21、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